侦查主体体系分析

侦查主体体系分析摘要:侦查主体属于侦查学的基本理论范畴,而当前对侦查主体的概念和内涵界定存在分歧,为此,可在分析不同侦查主体界定的基础上,从侦查权的视角探究侦查主体的涵义,进而构架一个由三个层次构成的侦查主体体系:侦查权的所有者――国家;侦查权力和侦查义务的承担者――侦查机关;侦查权的行使者――侦查组织。这三个层次构成了侦查主体的完整体系。??关键词:侦查主体;侦查权;体系??:DF793文献标识码:A:1674??4853(2010)05??0034??06?オ?AnalysisofInvestigationSubjectsSystem??CHENTao??1,ZHAOHao??zhou??2??(1.ChinesePeople’sPublicSecurityUniversity,Bei激ng100038,China;??2.ShandongMedicalCollege,Linyi276002,China)??Abstract:Criminalinvestigationsubjectisthebasiccontentofcriminalinvestigationdiscipline.Asitsconceptionandconnotationconcerned,therearelotsofopinions.Therefore,thispaperfocusesonthedefinitionofcriminalinvestigationsubjectsfrominvestigationpowerafteranalyzingtheconstitutionofdifferentcriminalinvestigationsubject.Meanwhile,thepaperseparatesthecriminalinvestigationsubjectsystemintothreelevels.Simplyspeaking,itisconsistofstatethepowerowner,criminalinvestigationorganstheundertakerofinvestigationpowerandcompulsory,andinvestigationorganizationtheexecutiveofinvestigationpower.Alloftheseconstitutetheintegratedsystemofcriminalinvestigationsubjects.??Keywords:investigationsubjects;investigationpower;system?オ?侦查主体作为侦查学的基本理论范畴被提出后,受到极大关注。学者们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基于侦查主体研究理论出发点的差异,对侦查主体的概念和内涵作了不同的阐释。而侦查主体内涵的明确及体系的构建,既关涉侦查学研究的基本理论,也是侦查行为合法性的基础,对侦查学的理论和实践均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本文拟在分析不同侦查主体界定的基础上,从侦查权的视角探究侦查主体的涵义,进而构架一个由三个层次构成的侦查主体体系,以与同仁商榷。??一、侦查主体概念的争议??侦查主体作为侦查学的一个核心概念,也是研究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一个要素,其范畴的提出是侦查学理论界在接受哲学和认识论理论指导基础上,从哲学的范畴引入的概念。基于地域和法学传统的差异,中外学者对侦查主体研究存在不同的认识,域外的侦查主体范畴一般有四种类型:一是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国家,侦查主要由检察官和警察进行,同时私人侦探也有参与;二是大陆法系职权主义国家,将法官也纳人侦查主体范畴,特别是法国,预审法官有权决定侦查中的重大事项;三是日本、意大利混合主义国家,强调检察官与司法警察联合进行侦查活动;四是俄罗斯,由检察长统一协调内务机关、联邦安全局、税警机关、海关和其他侦查机构进行侦查活动[1]。??在我国,由于研究侦查主体视角的差异,对侦查主体的界定颇有争议,一般有以下几种:1.“侦查主体,是指依法行使侦查权进行侦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2]2.侦查主体是“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案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材料,揭露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并在一定的范围内有权决定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机关或部门。”[3]3.“刑事侦查主体,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享有侦查权的国家机关及其侦查人员。”[4]4.“在价值角度,侦查主体,是指国家授权和认可或社会认可的享有侦查权而从事侦查实践活动的机构(机关)、组织和个人。”[5]5.黄豹在其专著《侦查构造论》一文中认为“对侦查主体的范畴,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侦查权主体强调的是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和个人……侦查程序主体强调的是程序参与性……从侦查构造意义上理解侦查主体,就应当包括三个基本范畴:第一类是追诉主体,即侦查权的行使主体,包括警察、检察官以及其他被授予侦查权的机关和个人;第二类主体是辩护主体,包括犯罪嫌疑人及其聘请的辩护人;第三类是裁决主体,包括法官及其他能够或者实际行使裁决职能的主体,如我国对包括侦查在内的所有程序进行法律监督的机关――人民检察院。”[6]??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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