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国就间接转让股权交易征税措施

解读中国就间接转让股权交易征税措施曹薇摘要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2月3日发布第7号公告,规定中国政府有权向不具合理商业目的、以规避合理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等财产交易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该税收制度通常被认为属于向不具有与中国有充分联系的交易所得的境外征税(exira-territorytax),引起了国际上的广泛争议。本文将简要概述间接转让股权等财产税收政策,论述该税收政策的作用,讨论该税收政策与国际税收协定的关系,以及分析该项税收制度可能潜在的问题。关键词间接转让国际税收协定税基侵蚀利润转移:D922.2: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326一、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等财产税收制度概述中国已经注意到非居民企业可以通过转让该非居民企业持有的设立于中国境外企业的股权转让该境外企业所持有的中国应税财产从而达到规避中国企业所得税的目的。由于间接转让交易的标的物为非居民企业设立于中国境外企业的股权而非该境外企业所持有的中国应税财产,即该中国应税财产持有者不发生变化,中国作为实际来源国难以对此项交易征税,从而导致税收流失并引发税基侵蚀的问题。早在2009年,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税函689号文件,即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通知(以下简称689号文件)。689号文件规定了尽管间接转让交易发生于中国境外,但进行此类交易的非居民企业就间接财产转让所得仍然负有向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等财产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通常被认为是一项有利于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税收政策。2015年2月3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废止689号文件,同时发布2015年7号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7号公告)。7号公告重申了689号文件的立场,对进行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规避中国企业所得税,并且产生与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相似或相同的结果的间接转让股权等财产的非居民企业征收该项所得的企业所得稅。此类交易可被认定为滥用税收协定交易,税务机关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四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行调整。调整后将产生以下两个结果:第一,不承认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境外导管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第二,尽管此类间接转让股权等财产的交易并非严格意义上发生于中国境内,但若标的财产于中国境内累计增值,则进行此类交易的非居民企业仍然对中国负有缴纳相应所得的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与689号文件相比,7号公告明确规定了纳税对象,即进行间接转---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让股权等财产交易中的股权转让方,以及应税财产的范围,包括中国境内机构和场所的财产、不动产以及权益性投资。更重要的是,尽管689号文件赋予税务机关对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间接转让交易的所得进行征税,但对于如何评估一项间接转让股权等财产的交易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却语焉不详。而7号公告详尽列举判断一项间接转让股权等财产的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以及具有经济实质应当予以考虑的因素。7号公告在就向间接转让股权进一步细化征税措施和管理办法,尤其在明确区分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以及报告义务的配置方面,为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如何就间接转让交易征税提供了更加详细明确的指引。二、间接转让股权等财产交易的税收政策的作用(一)间接转让财产税收政策可有效消除对直接转让财产的交易的税收歧视以及遏制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通常一方国家的居民企业可以在另一方国家持有不动产,设立常设机构或是进行权益性投资。但对于该企业直接或间接转让上述财产时,税收处理有所不同。当该企业直接转让组成位于另一方国家的不动产或位于另一方国家的常设机构的财产时,另一方国家作为来源国可就该项交易的收益征税。当该居民企业直接转让的股权的价值主要累计增值于位于该另一方国家的不动产或该股权超过参与该另一方国家公司股权的一定数额(根据双边谈判确定),该另一方国家也可对该项交易的收益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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