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思考

关于新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思考崔爱红摘要:作为我国直接税的第一大税种,企业所得税在促进企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2008年1月1日与新法同时开始正式施行。首先,对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背景做了说明,分析了新企业所得税的变化及其对我国的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是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走上成熟和规范的标志。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市场经济:F810.42文献标志码:A:1673-291X(2009)14-0050-02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要求,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精神,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同年12月6日,国务院令第512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于2008年1月1日与新法同时开始正式施行。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背景新企业所得税实施以前,我国企业所得税是区分内、外资企业的,分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按企业性质分别立法,这样对于维护国家权益,吸引外资,促进企业制度改革和经济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制度并存的税制模式矛盾日趋突出,例如,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纳税人认定、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确定、优惠政策等方面的差异,造成内、外资纳税人税负不公,税收宏观调控不力,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要求,不利于公平竞争,因此改革企业所得税法势在必行。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存在的变化新企业所得税法相对与原企业所得税法主要有一下几方面的变化:(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原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义务人按照独立经济核算的标准分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内资企业,新法采取了国际上通行的法人所得税制,摒弃了以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来判定纳税义务人标准的做法,引入了“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概念对纳税人加以区分,居民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而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并分别规定其纳税义务:即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就其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为了防范企业避税,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新税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地”相结合的办法来判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其中实际管理机构地包括对企业生产经营实施日常管理的地点和作出重要经营决策的地点。(二)关于税率的确定对于内资企业而言,之前的企业所得税率一般为33%,新企业所得税法基本税率为25%,较以前降低了8个百分点,税率的降低将明显降低其税收负担,提高了内资企业的税后净利,绝大多数内资企业将从中受益。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还设置了两档优惠税率,即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征收15%的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征收20%的企业所得税。考虑到国际上尤其是周边国家的税率水平,新所得税法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三)关于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改革:1.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等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2.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3.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4.法律设置的经济特区以及已执行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继续执行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5.取消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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