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公共运输交汇处

有关公共运输交汇处违例停泊单车的投诉调查报告摘要投诉自二零零七年十二月起,某私人屋苑的业主委员会(「业委会」)曾多次就其屋苑地下公共运输交汇处(「交汇处」)违例停泊(「违泊」)单车的问题,向运输署及当区民政事务处(「民政处」)投诉,惟情况一直未见改善。业委会不满当局没有认真及妥善处理问题。背景资料交汇处的业权2.政府早年批地时,要求事涉屋苑的发展商同时兴建交汇处。屋苑落成后,发展商将交汇处的业权移交政府。《政府产业管理及有关事务规例》3.《政府产业管理及有关事务规例》(「《产业规例》」)规管所有政府物业(包括位于私人发展物业内的政府物业)的管理及使用事宜,各政府部门均须遵守。4.根据《产业规例》第341条,政府物业落成后,建筑署会相约产业署及「使用部门」验收物业。确定物业符合建筑规格后,「使用部门」会接管物业。5.根据《产业规例》第344条,「使用部门」接管政府物业后,须负责管理及监察其运作与使用。「移交证明书」6.一九九五年五月,运输署签署「移交证明书」,以「使用部门」身份接管交汇处。事件经过7.二零零七年二月,民政处于当区地区管理委员会「处理违例停泊单车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会议上,请运输署于交汇处内物色地点,加设单车停泊位,以长远解决违泊问题。会上,运输署表示,既定的「维修职责表」已详列各部门的分工,违泊单车问题应由各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处理。8.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事涉屋苑的管理公司去信民政处,要求清理在交汇处违泊的单车。民政处将信件转交运输署跟进。9.二零零八年一月,就处理违泊单车问题的责任,各部门未能达成共识。民政处唯有于工作小组会议上提出权宜之计,进行临时的跨部门清理行动。10.二零零八年五月,管理公司去信运输署,要求解决违泊单车问题;同年六月,运输署函覆管理公司,指有关问题属工作小组的职权范围,因此,该署会将投诉转交民政处跟进。11.二零零八年八月,管理公司再次去信民政处及运输署,要求尽快解决违泊单车问题。民政处促请运输署向管理公司澄清,该署作为交汇处「使用部门」的管理责任。运输署致函管理公司,表示已将个案转交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及警务处跟进。12.二零零九年四月至五月,在民政处统筹下,有关部门(包括运输署、食环署及警务处)在交汇处进行了六次跨部门行动,暂时把违泊单车清除。本署的评论2管理责任13.交汇处的违泊单车问题,纠结多时,关键在于运输署拒绝承认对交汇处的管理责任。14.运输署既已签署「移交证明书」,以「使用部门」身份接管交汇处,便理应按《产业规例》第344条负责交汇处的管理及监察其运作。至于「维修职责表」,只界定各部门的维修及保养职责,并没有涵盖管理责任。15.可是,运输署一直就交汇处的管理责任提出抗辩,迟迟未肯牵头采取措施改善违泊情况,以致问题持续。16.本署理解,清理违泊单车并非运输署的一贯工作,法例目前亦未有授权该署处理违泊单车问题。然而,该署既为交汇处的「使用部门」,便须履行管理的责任。如有需要,该署可寻求其它具有资源及法定权力的部门协助,而非藉词拒绝主导处理管理上的问题。结论17.基于以上所述,申诉专员认为,对运输署的投诉成立。建议18.根据产业署记录,现时全港共有44个位于私人发展物业内,但属政府拥有的公共运输交汇处;运输署则指,只曾接管20个公共运输交汇处。无论如何,牵涉的管理问题广泛。19.申诉专员向运输署作出一系列建议,包括︰(a)尽早与产业署厘清该署已接管的公共运输交汇处之确实数目及地点;(b)承认及履行该署对各有关的公共运输交汇处的整体管理责任;3(c)为该些公共运输交汇处制定清晰的管理守则和指引;(d)定期派员到该些公共运输交汇处巡查,监察交汇处的违规使用情况,以及早纠正;(e)统筹各相关部门,预先制定清理违泊单车行动计划,以备不时之需;(f)寻求律政司司长授权,由运输署职员执行《简易程序治罪条例》,以清理在公共运输交汇处的弃置单车;(g)研究其它处理违泊单车问题的方法。申诉专员公署二零一零年五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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