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思考

关于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思考关于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思考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定义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浪潮的不断高涨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向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美国、欧洲和日本都实行混业经营的国际大环境下中国作为为数不多的坚持分业经营的国家之一同时又面临着加入WTO的现实状况金融业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应该成为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最终选择和历史的必然选择二、我国进行金融业混业经验的背景在2003年内已经进行了两次的《商业银行法》修正草案审议中,因为事关混业经营壁垒能否打破,该法第43条的修改情况一直备受关注已实施逾8年的《商业银行法》在第143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在2003年10月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该法律进行的二次审议中,第43条的第二款被修改为“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修改在立法界中引发了争论有观点认为,对商业银行投资行为开口子,势必导致商业银行积极争取投资权,增加金融风险更多的观点则认为,法律的修改应有前瞻性,在法律中为混业经营留下余地,允许商业银行适当扩大经营范围,对于商业银行脱离困境以及整个金融业改革,有益无害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国于2001年11月13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统一规制本身就是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从这一意义上说金融“入世”就是金融法律的“入世”WTO下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对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及其立法提出了新的法律性要求加入WTO后我国的银行市场开放将是全方位的金融市场国际化发展趋势日益明显在金融开放的条件下外资银行机构不断进入不仅会改变中国现有的金融机构还会使现有的金融运行规则发生变化由于内部和外部的原因都要求作为WTO新成员国的中国在各方面作出相应的改革创新以适应竞争激烈的国际化2市场环境2003年12月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管法》的出台以及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的挂牌成立无疑都是中国政府对金融领域的有效改革创新新修改的商业银行法借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增加了对商业银行加强监管的内容同时对有关条文作出修改以适应当前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将原来的“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修改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为在中国金融领域开展混业经营开辟了新的发展空间同时一份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联合起草的合作监管《备忘录》将确立“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对金融控股公司将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则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这实际上是监管层对金融控股公司身份的直接确认也是未来金融混业经营的先期探索现实中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版图正在被越来越多3的金融控股公司改写最近比较明显的一个例子就是平安保险获得国务院特批首家以金融集团的名义在香港整体上市随着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程度的日益提高我国的金融机构将面临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分业经营模式将面临更大的压力特别是加入WT0以后按照入世协议我国在入世后5年将对世界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届时从事混业经营的外资银行控股公司将大量进入我国的金融领域他们凭借其在信息共享、全面服务、融资便利等方面的优势势必会对仅仅从事单一金融业务的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造成极大的冲击和压力面对国际金融业的激烈竞争?中国金融业要想提升自己的竞争力要想让自己走向世界就必须进行制度上的创新混业经营应该成为中国金融业的发展方向三、我国当前分业经验的现状我国自1993年以来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制度商业银行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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