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州市八步区桂岭镇天堂村第5村民小组

原告贺州市八步区桂岭镇天堂村第5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黄依有,组长。委托代理人程达坤,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驻地:贺州市八步区向阳路1号。法定代表人易德成,区长。委托代理人江玉林,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调处办干部。委托代理人陈家枝,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调处办干部。第三人贺州市八步区桂岭镇兴德村第17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麦达华,组长。委托代理人罗涌,贺州市八步区桂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贺州市八步区桂岭镇天堂村第5村民小组请求撤销被告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9年11月26日受理后,2009年11月27日向被告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2009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诉讼代表人黄依有及其委托代理人程达坤,被告委托代理人江玉林、陈家枝,第三人诉讼代表人麦达华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案经本院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延长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于2009年6月29对原告与第三人争议白虎头山场权属作出贺八政处字(2009)1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争议的山场位于天堂村境内,称白虎头,四至界线为:东以白虎头山歧为界,南以标高606.2米山顶向西山歧下至山脚接横路为界,西北面以横路为界,面积35亩。争议山场生长有油茶、竹子、杉松树。被告经调查认为,争议山场在土地改革,“四固定”时未分配和固定划分,一直由兴德村第17村民小组经营管理。落实生产承包责任制时,兴德村第17村民小组领取原贺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山界林权证》,争议山场在其《山界林权证》范围,权属已明确,被告予以维护。由于兴德村第17村民小组对争议的山场管理不善,天堂村第5村民小组村民在部分争议山场种植杉木造林,并管护至成林,对该林权被告予以维护。天堂村第5村民小组以在争议的部分山场种植过杉木为由,主张争议山场权属,理据不足,---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被告不予支持。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五)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了令第10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特作如下处理决定:一、争议的白虎头山场权属归兴德村第17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二、争议山场横路东面冲槽杉树权属归天堂村第5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由其经营管理至2010年12月30日止,其余林木权属归兴德村第17村民农民集体所有。被告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桂岭镇兴德村第17村民小组请求处理山林权属纠纷的报告。2、桂岭镇天堂村第5村民小组答辩书。3、现场勘验记录、勘验图。证实争议山场位置、名称、四至界线及附着物。4、调解会议记录。以上证据1至证据4共四份证据共同证实被告行政处理决定程序合法。5、兴德村第17村民小组的《山界林权证》,证实争议山场填入了兴德17组的《山界林权证》内。6、兴德村麦茂才、麦荣华的《山林承包证》,证实兴德村第17村民小组村民领有《山林承包证》。7、麦茂旺1952年度缴纳农业税收据,证实兴德村第17村民小组村民麦茂旺原在金山乡天堂居住的事实。8、天堂村村民黄依有的《山林承包证》,证实天堂5组黄依有持有山林荒山承包证,没有集体的山界林权证。---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9、郑甫富、赵世荣、赵国才的询问笔录,证实争议山场范围的杉树属天堂村5组村民种植,山场权属不明的事实。同时证实兴德村的山场在天堂村境内。10、被告对黄依有、麦达华、麦达生制作的询问笔录,证实被告通过询问了解山场的历史状况和管理情况,同时证实争议双方代表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原告诉称:1、原告村民黄依有一家1992年以前一直在争议山场居住,原来的宅基地现还清晰地保留在争议山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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