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鄂政发(2009)1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进-步规范対地方教育发展经费的征收管理,促进全省教育事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湖北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08)7号)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9年1月1丨I起,在全省范I羽内征收地方教冇附加,同时停止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F:一、凡在木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5%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二、地方教育附加由省财政部门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征收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三、各级地税部门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分别按照30%和70%的比例,就地划解省和本级金库。四、因遭受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有特殊困难的,可山缴纳主体向地方财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山省财政厅汇总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定期或定额的减征或免征照顾。五、地方教育附加必须按照中央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除省人民政府另冇规定外,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缓征、减征、免征或扩人征收范围以及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地方教冇附加的,由上级或同级财政、税务、审计、监察部门责令其改正,按照札I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给了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六、地方教育附加应专项用于均衡发展城乡义务教育,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不得从基金中列支代征手续费。代征经费按政策规定在各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七、地方教育附加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扩大使用范围,也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地方教育附加应由教育部门提出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基金支出预算。八、各级财政、税务、教育、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教冇附加征收、解缴、使用的监督检查。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省地税局、人行武汉分行另行制定。九、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后,《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的通知》(鄂政发(1997)---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25号)同时废止。湖北省人民政府二00九年二月二I•二日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年4丿J28H国务院发布根据1990年6川7H《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笫一次修订根据2005年8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口《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木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第四条依照现行有关规定,除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教育附加随同营业税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余单位和个人的教育费附加,均就地上缴地方财政。第五条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资金,根据“先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使用和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预算内教育事业费逐步增长,不得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专项资金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款。第六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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