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行政监管问题探究

网约车行政监管问题探究邹景霖摘要网约车是在共享经济发展中涌现出的新生事物,由于网约车的行政监管缺乏完善的立法支撑,网约车行业的自我监管十分有限等,以现有的监管体系来监管网约车,不能完全契合于实际状况。因此,本文基于对我国网约车现行行政监管的问题及原因的分析,提出合理化改进的建议,希望依法、合理、高效的行政监管为网约车在共享经济中的发展保驾护航。关键词网约车行政监管依法监管完善模式:D922.1:ADOI:10.19387/jki.1009-0592.2020.01.318一、网约车行政监管的内涵网约车在共享经济的领域内独树一帜。《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从中可以总结网约车的三大特点:第一,网约车是以互联网平台为依托,利用现代科技,为民众提供便利的一种出行服务;第二,从事网约车运营的各项标准均需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与传统出租车在马路巡游搭载乘客有所不同,网约车是通过在互联网平台中预约,然后提供出行服务的模式。网约车行政监管是指政府监管部门,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前提下,对网约车发展进行有效监管的行政行为。监管主体为政府,监管依据包括《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暂行办法》、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公布的细则与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在网约车行政监管中,以政府为中心,存在三种监管对象:一是政府与网约车公司;二是政府与网约车司机、三是政府与网约车用户。网约车公司需要参与竞争、保证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网约车司机则需要为乘客提供相应的服务,而网约车乘客作为被服务者,政府拥有维护乘客合法权益的责任与义务。为使三对监管关系良性运行,网约车行政监管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与下属有关部门根据现实状况进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制定;二是政府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授权下,依法对网约车的方方面面进行有效的监管。二、网约车行政监管的现状与问题(一)网约车行政监管的现状自2016年7月至2018年6月,国务院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出租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關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中事后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由部门规章建立起的网约车行政监管体系初步形成。在此影响下,全国各地陆续出台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具体细则与办法,例如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36个重点城市中,包含北京、上海等34个城市已正式发布实施细则或办法。总体来看,中央与地方的行政监管措施,对网约车行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第一,赋予了网约车合法的身份并且确定了它的内涵,以区别于传统巡游出租车;第二,分别对网约车公司、网约车司机及车辆提出了相对清晰的要求,如网约车司机驾驶技术要求、司机身份的实名认证管理等;第三,明确网约车公司的责任,使得在乘客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时,有权利向网约车公司请求赔偿,以保障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第四,确立责任监督机制,各有关职能部门多方面监管,以保障网约车领域健康发展。(二)网约车行政监管的主要问题1.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就中央层面而言,《暂行办法》在无法律或者国务院制定与发布的行政法规的依据之下,条文中对于从业者必须具备经营许可证、汽车运输证等具体证件的要求,是对公民权利的减损,违反了我国《立法法》中的规定。就地方层面而言,在我国《行政许可法》中,对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被允许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可以对该行政许可落在更为具体的事项中作出规定,但是决不允许增加规定以外的各类许可,也不能违反上位法其他规定中列明的条件。地方政府出台的细则与办法过于具体的规定,导致了地方政府针对网约车的行政立法面临着与上位法相冲突的局面。2.设立欠合理的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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