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_反垄断法_规制行政性垄断之不足及完善建议

我国反垄断法!规制行政性垄断*之不足及完善建议丁国峰(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39)摘要:阻止行政垄断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福利和公平竞争市场的形成,但我国反垄断法!在规制行政垄断范围和法律责任方面存在不足。应将行政垄断纳入垄断行为范围,并增强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关键词:反垄断法;行政垄断;规制:D9221∀∀∀∀文献标志码:A∀∀二十年磨一剑,历经艰难的13年利益权衡和反复博弈,我国反垄断法!终于得以颁行。有市场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实施将有助于扼制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以不合理集中方式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维护和促进市场有序竞争,极大提高消费者福利。然而,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转型期,建立统一竞争大市场的最主要障碍是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即行政垄断。现行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规定不足和执法不力,深入探索其具体适用的法律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我国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范围之不足及完善建议行政垄断的产生有其深层次原因,规制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非一部反垄断法能够完全奏效,不可能指望一部反垄断法解决所有行政垄断问题,更不应当期望反垄断法会彻底铲除、杜绝行政垄断行为。但是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有利于增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反垄断意识,便于提高辨别合法与非法、是与非的能力,从而减少行政垄断行为。(一)行政垄断应纳入垄断行为范围什么是行政垄断是反行政垄断的一个重要前提。行政垄断的本质属性,即行政垄断实质题题题题(项目批准号:08SFB1007)阶段性成果[1]上都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损害公平竞争的行为。行政垄断的主体包括行政职权主体和行政授权主体;实施行政垄断的形式是滥用行政权力,依法行政、合法行政不是行政垄断;行政垄断的后果是排除、限制了竞争,这是构成行政垄断的三个条件。行政垄断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最主要的就是排除竞争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这两类基本方式。排除是指因实施行政垄断而造成不竞争效果和状态的各种手段;限制是指行政机关凭借自己的行政职权优势,对其他企业和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从时间、地点、方式、范围等方面加以非法约束、阻止等行为。我国反垄断法!中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代替了行政垄断一词,这说明还没有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全摈弃对反垄断法的传统认识,反而增加了法律条文的复杂性和局限性。因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不能穷尽所有的具体行政垄断行为类型,另外增加了人们对行政垄断规制的特殊性怀疑。值得疑问的是,反垄断法!并没有将行政垄断纳入本法第3条垄断行为范畴,而是采用专章立法规制,这样是否能更成功的完成反行政垄断的目标呢?从其内容来看,与原先规定行政垄断内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相比,无论是在行为主体、行为内容和方式抑或法律责任方面,都没有长足的创新和进步,仅局限于原有法*基金项目:本文为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王先林教授主持的2008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课题反垄断法实施问我国反垄断法!规制行政性垄断之不足及完善建议∀条的整合以及缺乏操作性的原则性规定,故乏善可陈。[2]158来看,它们对行政机关非法干预市场结构的行为都作了禁止性的规定。行政机关非法干预市场结构的行为主要表现为:要么非法创立一个新的竞争者,要么非法阻止一个新的潜在竞争者的创立。反垄断法!第35条对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作了禁止性规定,但没有对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设立经营者的行为作明确的禁止。另外,还忽视了一种重要的行政垄断形式,即行政机关对本方经营者的偏袒行为。对特定市场主体的偏袒或优惠,如同对他方主体的歧视一样,都可使本方市场主体谋取相对的优势地位,事实上就是行政垄断行为。鉴此,我们应当在立法中对此加以单列予以明确。[4]82反垄断法!是原则性、专业性很强的总括性基本法律,根据各国立法惯例以及为了增强反垄断法的确定性和预见性,我国应在该法实施后出台一系列的反垄断法指南,增加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内容,特别是对行政垄断的规制内容予以创新和具体化,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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