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指导制度价值、困境与完善

刑事案例指导制度:价值、困境与完善林维载《中外法学》2013年第3期【摘要】刑事案例指导制度对于司法公正公平的保障作用毋庸置疑,其良性发展也将极大地改变刑事司法的理念、刑法解释的格局。但目前的困境在于案例数量缺乏规模效应、裁判要旨缺乏指导意义、指导效力机制不明确、案例生成程序与裁判程序脱节,导致其效果不容乐观。因此,应当逐步建立两级指导案例生成机制,通过选择性提审、强化裁判援引效果、加强配套司法技术的训练等措施予以完善。【关键词】案例指导制度价值困境完善自2010年7月与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来,至今已两年有余。在此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分四批发布指导案例,其中包含6个刑事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分两批发布8个刑事指导案例。这意味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初步确立,{1}也因此需要我们在理论上对这一实践进行更为深入的理解和反思。本文主要基于上述样本,首先对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价值进行论述,然后对刑事案例指导制度当前所面临的困境予以研究,并探讨其进一步的完善措施。当然,其中所议难免涉及对案例指导制度的整体评价。一、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价值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指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则认为,检察案例制度的目的就是“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司法公正”,有利于“约束司法自由裁量权,同时有利于总结和推广司法经验和司法智慧”。{2}案例指导制度对于司法公正、公平的保障作用毋庸置疑,其更为深远的影响还在于,通过(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将极大地改变刑事司法的理念。(一)刑事案例指导制度将进一步促进刑事司法的格式化管理“在罪刑法定主义下,成文法国家的判例是具体化了的刑法,成文的刑法是抽象了的判例”,忽视判例,“主观上是视野不完全,客观上是委弃了全刑法的一部分”。{3}不过,案例制度的建设必须是在国家管理对司法格式化具有需求的情形下才有其可能,虽然普遍重视案例的规范标准的提供作用,但案例的制度化运用在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蕴涵,并不一定意味着刑事司法的格式化管理达到了怎样的程度。在制定规范及其解释相对缺乏的情况下,对案例的重视来源于其一般性结论的提供和参考功能。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1955年肃清反革命分子斗争审判工作的经验初步总结》指出,及时研究、总结处理案件的政策界限对各国家立法机关也可以提供重要的参考资料,各高级人民法院应该会同司法厅(局)就有关中心工作的刑民案件分类、分批选择典型案件,汇成案例汇编,及时指导工作。显然,在一个刑法规范极度匮乏的年代,如果不发挥案件在规范司法、统一标准中的作用,国家政策就无法落实。因此,196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各级法院总结审判工作经验,选择案例,指导工作,认为在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运用案例的形式指导审判工作,也是一种好的确实,相对于立法和其他规范制定活动,案例指导作用的发挥是一种更经济、更直接的管理方式。不过,上述文件虽然可以说是一定程度的判例创制、适用的萌芽,但这并不是对判例功能的自觉运用,而是处于规范匮乏背景下的不得已的举措。此后这一萌芽因素未能继续成长,案例指导型的体制也并未得到延续,其原因在于:对于一个新生的政权,一个基本的法律体系才是稳定的规范供给方式来源,而且也是管理规范化和正当性的外在依据,因此立法工作提到重要日程。而在文化大革命之后,司法对稳定和秩序的追求又被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但此时审判经验的积累又无从谈起,以往的案例在整体上缺乏借鉴价值,司法人员的素质也无法担当起规则阐释的任务,因此规则制定任务又被提上日程。在一个并不太长的时间里法律体系被迅速建立,案例在整个立法体系中没有占据任何位置。在任务繁重的立法成为整个法制建设主导的背景下,管理者对于司法人员业务素质的养成乃至政治素质的把握,实际上始终存在着一种半信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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