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读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3号老会计人的经验

全面解读《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3号)(老会计人的经验)全面解读《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3号)(老会计人的经验)1、发布这个文件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这是一个解决全面营改增后出现的若干具体问题的文件,包含了九个不同层面的内容,其中部分问题牵涉面很广,意义重大,如预付卡征税问题、限售股解禁转让的买入价确定问题等,这些问题在实践中非常普遍,如何处理之前并没有明确规定,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具体执行时很容易发生争议,纳税人也容易产生税务风险。所以,这份文件虽然名义上只是总局发的一个征管性质的文件,但其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2、53号公告对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作了规定,具体规定是怎样的?根据36号文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同时,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的,可以免征增值税。该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53号公告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比较来看,老规定说的是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采取预收款形式”,可以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新规定说的是“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同样可以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其原则是一致的,一次性收取租金,扩大了原来只有预收款才可以平摊的适用范围,一次性收取,可以是预收,也可以是时候收取。全面解读《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3号)(老会计人的经验)1、发布这个文件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这是一个解决全面营改增后出现的若干具体问题的文件,包含了九个不同层面的内容,其中部分问题牵涉面很广,意义重大,如预付卡征税问题、限售股解禁转让的买入价确定问题等,这些问题在实践中非常普遍,如何处理之前并没有明确规定,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具体执行时很容易发生争议,纳税人也容易产生税务风险。所以,这份文件虽然名义上只是总局发的一---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个征管性质的文件,但其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2、53号公告对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作了规定,具体规定是怎样的?根据36号文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同时,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的,可以免征增值税。该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53号公告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比较来看,老规定说的是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采取预收款形式”,可以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新规定说的是“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同样可以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其原则是一致的,一次性收取租金,扩大了原来只有预收款才可以平摊的适用范围,一次性收取,可以是预收,也可以是时候收取。---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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