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河北环保厅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ICSZ备案号:DB13河北省地方标准DB□□/□□□-2015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EmissionStandardofVolatileOrganicCompoundsforIndustrialEnterprises(征求意见稿)2015-□□-□□发布2016-□□-□□实施发布目次前言.......................................................................II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5污染物监测要求..............................................................9附录A(规范性附录).........................................................11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加强河北省工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各行业生产工艺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医药制造、石油炼制、石油化学、有机化工、炼焦、钢铁冶炼和压延加工、木材加工、家具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及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限值、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新建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本标准中已规定的项目,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也可根据地方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或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国家针对各行业发布有专项排放标准的(如《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应首先满足本标准的规定,本标准未做规定的项目及要求,执行国家专项排放标准的规定。本标准未列出的污染控制项目执行国家及河北省相关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北环境工程技术中心、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邢书彬、倪爽英、赵树慈、王洪华、曹鹏、雷永从、鲍晓磊、张焕坤、陆雅静、赵卫凤、周琳、李媚、成国庆。本标准由河北省人民政府2015年□□月□□日批准。本标准自2016年□□月□□日起实施。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药制造、石油炼制、石油化学、有机化工、炼焦、钢铁冶炼和压延加工、木材加工、家具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及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限值、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排污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所包含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订单)适用于本标准。GB/T15516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3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T3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683环境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733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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