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B2C电子商务垄断及反垄断规制

我国B2C电子商务垄断及反垄断规制张旻鹤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Email:efocus@189摘要:我国B2C电子商务交易份额越来越集中在天猫、京东商城、苏宁易购等几大主要网站上,虽已形成了传统意义的垄断,但这种网络经济条件下的垄断与传统工业经济中的垄断具有明显的不同,垄断并未导致形成价格联盟,降低社会福利,反而竞争愈演激烈,本文研究我国针对B2C产业反垄断的核心就是保护竞争秩序,确保在垄断的市场结构下如何更有效促进更多的企业投身到B2C的细分市场中来,更有效规制企业的垄断行为,避免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打击竞争对手,激励企业加大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关键词:B2C电子商务;垄断竞争;反垄断规制;根据艾瑞发布的2012年第二季度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中B2C(含C2C推出的B2C商城)交易额为893.5亿元,占网上零售市场上升到33.3%。其中以平台模式为主的天猫(季度交易额环比增长超50%)为代表的电商企业的高速发展促进了B2C市场份额的提升,占比达到57.1%,份额遥遥领先位居第一,以自营模式为主的京东商城与天猫的竞争日趋激烈,占比也达到20.1%,排第三名腾讯B2C(包含易讯、QQ商城和QQ网购平台)与排第四名的苏宁易购分别占4%和3.8%,亚马逊中国、凡客诚品、排名随后,占比均超过2%。网络购物市场集中度进一步提升,Top10B2C企业市场份额超93%,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所以,天猫是符合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条件的经营者,按《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天猫存在“相关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则需要对其进行反垄断规制,还有我们将B2C市场进行进一步细分,原在整个B2C市场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的市场地位也发生了变化,政府在反垄断规制应该如何作为,这都值得我们去研究深思。1B2C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分析政府判断一个企业是否违反《反垄断法》,首先需要判断该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且在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下,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这一个企业在某一个行业具有控制市场的能力,在欧盟,竞争法中的市场支配地位是由欧洲法院用判例加以确定的,也不是立法中明确规定的。但是,“由于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含义的不确定性,因此认定一个企业是否具有支配地位是不容易的,对法学家来说尤其是这样,欧盟委员会和欧洲法院也都没有作出一个明确的和令人信服的裁决。”,我国学者王先林(2000)认为市场支配地位也是市场优势地位或市场控制地位,是指企业的一种状态,一---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般是指企业在特定市场上所具有的某种程度的支配或者控制力量,即在相关的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和时间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产量、价格和销售等各方面的控制能力,我国《反垄断法》十七条对市场支配地位也有详细的描述,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它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它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可以看出,我国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理解与西方国家基本是一致的。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比较一直认同简单的评价标准是企业在相关市场的份额大小,即企业凭借其与技术秘密或者与取得原材料和资金的渠道以及与其他重大优势例如商标权等相关的市场份额,能够决定相关产品一个重大部分的价格,或者控制其生产或者销售,这就表明它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过在判断市场份额之前,首先需要界定垄断行为所涉及的相关市场。“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相关市场界定的范围不一致,就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结论。如果将整个B2C市场界定为一个“相关市场”,从上面的数据就可以看出,天猫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我们再将B2C市场细分如下三种“相关市场”,就会发现有更多经营者符合市场支配地位的条件:1)平台模式“相关市场”: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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