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侦查工作中大数据运用存在问题的思考

对侦查工作中大数据运用存在问题的思考撰写时间:202X年XX月XX日关键词情报信息分歧技术作者简介:梁险峰,广西警察学院侦查学院,研究方向:公安情报学、反恐情报学。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2021-0592.2021.05.348随着近年来我国以大数据技术为标志的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我国各行业已经将大数据技术广泛运用于工作中。以大数据技术为依托,各级各地公安机关的信息数据库系统已经初步具备了具有数据智慧挖掘、信息自动比对、要素快速筛选等人工智能功能。各地各级公安机关也根据各自任务特点纷纷建立起相应的集数据存储、信息分析、态势感知、行动指挥等功能于一体的大数据平台,极大提高了警务工作的效率。从实际运用的情况来看,警务工作中对大数据技术运用内容最多、功能开发最深的是刑事侦查领域,究其原因,是因为大数据技术从根本上说是一种信息技术,而公安机关对信息技术的运用走在前列的则是刑事侦查工作。近年来,我国刑侦工作的一个突出亮点是各地公安机关破获了一批十几年甚至是二十几年发生的大案要案,如劳荣枝杀人案。之所以出现这一工作亮点,恰恰是因为刑侦部门已经拥有了先进的大数据技术,通过数据挖掘、轨迹分析等方法能够解决过去因限于技术能力无法解决的问题。然而大数据技术在助力刑侦部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在实际运用中所存在的对大数据认识分歧,基层单位对大数据的运用以及对大数据人才培养的问题也同样值得思考。一、对大数据的认识定位问题(一)二类四种不同的大数据观1.不同大数据观的表现形式从各级公安机关的官方文献以及对民警的访谈来看,上至公安部,下至县一级局队所,均意识到大数据的重要作用,但是目前各级各类人员对大数据的认识定位却存在不同看法。主要观点有:一是认为大数据纯粹起到案件侦破的支援作用,尤其是主要针对个案侦办进行支援,这种观点认为大数据实际上是对传统的犯罪情报资料的一种强化,并不认为技术进步对侦查工作具有质变的影响。二是认为大数据技术应该是一种可以将刑侦工作与其他警务工作融合起来的驱动性“资源”,这是一种站在警务工作全局角度看问题的观点。三是认为大数据技术的运用,包括平台的构建是纯粹的技术问题,这种观点是目前基于大数据建设工程本身所处阶段而产生的。四是“大数据万能论”,这种观点充分认识到了大数据技术的巨大优势,并认为大数据技术可以取代大部分传统侦查手段。这四种观点体现了实务部门对大数据的性质、价值和作用的认识程度的不同,而以上不同程度的认识直接影响了侦查实务工作的开展。第一种将大数据认为是强化型犯罪情报资料的观点,实际上是传统的“立案侦查”思维的体现,这种思维强调侦查员立案之后对相关案件资料进行查询,大数据对侦查员而言只是一个能够快速检索、关联的资料库,特别是在对个案进行侦查时,大数据成为一个随查随调的图书馆而已。这种思维没有认识到大数据已经超越传统犯罪情报资料的功能,更没有认识到在机器学习已经高度智能化的条件下大数据已经初步具備“智慧”能力的现状。另外,这种传统的“立案侦查”观点在面对恐怖主义犯罪、毒品犯罪、网络有组织犯罪以及群体性事件等问题时存在缺陷,即如果从犯罪情报资料的角度看待大数据的话,难以发挥大数据在态势研判和预警中的作用,因为上述事件往往隐蔽性极强,要求公安机关在案事件发生前就要采取行动,而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必须要有超越传统犯罪情报资料的意识,对更大范围的相关数据信息进行搜集、研判和评估,这就需要充分发挥大数据技术的“智慧”感知能力来进行“立线侦查”,从而超出了第一种观点的认识范围。第二种大数据“资源”论的观点是“情报主导警务(Intelligence-ledpolicing)”的产物,是目前世界上较为前沿的警务理论在大数据运用上的反映,这种观点其实已经超越了刑侦工作对大数据的需求,要求将所有警务工作都纳入大数据的运用范围内,就我国公安机关的发展和建设现状来说,具有一定的超前性,不管是学术界还是实务部门都在不断地论证和试验中。第三种纯技术论的观点,实际上与第一种观点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即强化型犯罪情报资料论认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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