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及其流程图

行政处罚事项及其流程图二、行政处罚类共200-1项序号2行政权力编码779801847-B-001000行政权力名称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处罚实施主体泸州市江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四川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一:1.符合《四川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暂行)》(以下简称《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罚款。2.符合《规则(暂行)》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3.生产药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或者经营药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超许可证范围生产、经营依法按无证生产、经营处理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4.涉案药品全部或大部分已销售、使用;无证经营涉及劣药的;涉及有骗取、伪造生产、经营资质证明情节的;生产药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者经---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营药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5.无证生产、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血液制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无证经营中药品有假药的;生产药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或者无证经营药品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符合《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至第(十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6.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三次及三次以上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符合《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受理条件办理部门泸州市江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稽查股办理地点泸州市江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稽查股联系电话08303177381服务表格常见问题解答90个工作日或延期不得超过半年监督电话08303178081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或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行政处罚类共200-2项序号3行政权力编码779801847-B-002000行政权力名称生产销售假药的处罚实施主体泸州市江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六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第八十八条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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