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平衡视角下广播组织邻接权制的完善

第1页共16页利益平衡视角下广播组织邻接权制度的完善摘要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的根基。、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冲击了广播组织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旧有平衡机制,为因应科技进步的发展,应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国际层面上对广播组织保护的规定和进展,对广播组织邻接权的权利对象、权利主体、权利内容及权利限制各方面进行适度调整,创建适合我国需要的广播组织邻接权保护制度,使其既能包容新技术的发展,又能使广播组织利益与公众利益在新的信息环境中达到新的平衡。关键词利益平衡广播组织邻接权完善G220文献标识码A知识产权制度赋予智力成果权利人以私有利益,因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被生产出来,但是有了合法的垄断也就不会有更多的信息被使用。立法是利益平衡的艺术。“知识产权法上第2页共16页的平衡原理就是在这种事物的矛盾运动过程中不断地建立起动态的平衡,还要根据知识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实际情况和新的发展要求不断地进行调整,以便不断地达成新的平衡。”知识产权制度正是在平衡与不平衡的交织循环中不断发展。广播组织者权属于邻接权的一种。邻接权制度是随着电子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诞生了无线电广播这一传播方式而产生的一种知识产权。著作权法之所以要保护广播组织的利益,其目的在于通过对其传播劳动的保护来激励其传播作品的积极性,使社会公众可以利用到更多的作品,以促进社会文明的进步。法律在保护广播组织利益的同时,应当兼顾社会公众利益,并尽力使广播组织的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保持适当的平衡。广播组织邻接权制度建立以后对广播组织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予以有力的保护,促进知识的传播,在广播组织和社会公众之间建立起了平衡机制。而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推动着广播技术的革新,卫星广播、有线广播、网络广播等新的广播形式冲击了广播组织权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旧有第3页共16页平衡机制。广播组织邻接权制度也要因应知识发展和科技进步的要求不断有所创新与更迭,以便达成新的信息环境中达成新的平衡。本文将在利益平衡的视角下对广播组织邻接权制度的完善进行探讨。一、广播组织权权利对象的利益平衡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将广播组织邻接权的客体规定为“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与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相比,区分了著作权的客体与邻接权的客体,缩小了权利对象的范围。但是,从内容上讲“播放的广播电视”,有些节目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如电视剧,也可能包含一些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材料以及处于公有领域的作品,如时事新闻及已过保护期的作品,对此电台、电视台是否都享有广播组织权呢?有学者认为,虽然时事新闻不享有著作权,但是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新闻享有广播组织权,其他电台、电视台不可以随意转播、重播,只可以利用其中的时事新闻另行编排、播放自己的新闻节目。第4页共16页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广播组织通过创造性劳动和投资所制作出来的是“媒体产品”,媒体产品不是作品,它不是对于思想观念的表述,只是将作品呈现给社会公众的一种方式或形态。通过这种方式或形态,社会公众可以更好地了解和接受作品。广播组织权以作品著作权的存在为基础(如我国著作权法中作为表演者权主体的表演者仅限于表演作品的单位和个人),这就决定了广播组织权的保护范围和力度应弱于著作权。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材料或古代的作品已处于公有的领域,社会公众均有权对这些资料进行自由。使用。无论广播组织以何种形式来广播,都不能改变这些材料不受保护的事实,因此广播组织播出上述材料的信号也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允许广播组织根据播放的事实而享有邻接权并限制公众对这些材料的自由使用,这是以牺牲公众利用公有领域作品的权利为代价来保护广播组织者的利益,从而损害了公众正当的利用社会文化成果的权利。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急需通过广播来传播信息资料,如果草率地赋予广播组织对于处于公有领域的事实以邻接权,则会第5页共16页严重妨碍我国的文化事业的进步,因此,我国著作权法在规定广播组织权利的客体时不应当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材料纳入其客体范围。二、广播组织权权利主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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