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荒谬性的又一例证

社会抚养费荒谬性的又一例证何亚福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理由是什么?国家计生委的解释是:“法律规定超生者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而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因为,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人口危局:反思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第9章有一篇文章《对社会抚养费的十点质疑》,其中第八点是:“现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并不仅仅是针对‘超生婴儿’,而且还包括没有‘准生证’的第一胎婴儿。同样是第一胎,难道没有‘准生证’的婴儿比有‘准生证’的婴儿占用更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吗?”下面是一个例子。9月5日人民网刊登了一则网友留言及官方回复,内容如下:【四川省乐至县网友给县委书记留言:尊敬的书记您好,我今年21岁,女,去年在成都结婚并生子。但因年幼不懂政策,且一直在成都打工,尚未办理孩子准生证,现小孩已有一岁,去办理户口时,工作人员说需要在女方所在地补办准生证,结果村长说要罚款。请问是否有这要求,我家庭只是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备注:我和我丈夫这是第一个孩子。)】【回复单位:中共乐至县委办公室尊敬的网友:你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专栏题为“孩子补办准生证是否需要交罚款”的留言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关于咨询孩子补办准生证是否需要交罚款的问题。县计生局于9月1日电话联系到你丈夫古某得知,你出生于1993年10月25日,古某出生于1987年7月28日,你们于2013年8月29日生育第一个孩子,2013年12月2日登记结婚,均属初婚初育,你是农村居民户口,古某是城镇居民户口。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的规定,你们夫妇未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2013年我县此类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为:农村人口21714元,城镇人口62253元。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夫妇应按照城镇人口的征收标准缴纳。如你们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可依法申请分期缴纳。】从以上的留言及回复可以了解到,这位网友于2013年8月29日生育第一个孩子,那么,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如果她在2013年11月29日之前登记结婚,就免征社会抚养费;但由于她在2013年12月2日才登记结婚,迟了几天,就要缴纳62253元的社会抚养费。我想问:难道迟几天登记结婚,这个孩子就要多侵占62253元的社会公共资源?况且,这位网友只生了一胎,何来“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这位网友只是一位打工妹,收入不会很高,6万多元的社会抚养费对她来说无疑是一笔巨款。如果她被迫缴纳6万多元的社会抚养费,那么显然会给这个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从这方面来说,征收社会抚养费降低了人口素质。与上述例子相似的情况是“单独已生”。最近,一些地方的计生部门表示要向“单独已生”家庭(在单独二孩政策落实前生二胎的单独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那么,“单独已生”家庭所生的二孩,比落实政策后的单独家庭所生的二孩早生了几个月或者几天,难道就是“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所谓“理由”,只不过是计生部门敛财的借口。社会抚养费用到哪里去了?它到底抚养了谁?至今为止,计生部门没有给出明确答复。根据公开数据,2012年全国征收的社会抚养费超过200亿元。但估计实际征收额远远超过这个数字,因为还有相当一部分社会抚养费没有入账。例如,今年7月28日央视网报道:记者在采访蓝田县计生部门时曾接触到一位“超生”村民,根据该县计生部门工作人员的说法,这位村民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为两万元,但是村民在和村干部沟通时,得到的答复却是“活动一下,交个三五千元就行”。显然,这三五千元的社会抚养费并不能进入该县财政帐户,它的去向将成为一个“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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