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知识在司法鉴定中的具体问题与应用以死亡鉴定为例

法医学知识在司法鉴定中的具体问题与应用一一以死亡鉴定为例樊连喜(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检察院053200)【中图分类号】R-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085(2012)30-0045-03【摘要】法医学知识在司法鉴定屮起着越來越大的作用,然而司法鉴定仍旧存在很多问题。死亡鉴定作为司法鉴定的一个重要方面,目前主要是应用在医疗死亡以及法律案件死亡案例屮,其意义在于对死者进行一个准确的死亡判别。本文旨在通过对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和死亡鉴定的内容进行探究以阐发法医学知识在实践屮的应用意义。【关键词】法医学司法鉴定死亡鉴定时间推测一、法医学与死亡鉴定法医学是运用生物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实施过程屮有关医学问题的一门学科。而法医学鉴定结论,在审判实践屮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法医学鉴定结论常常是至关重要的诉讼证据,它对多种类型案件的定性处理产生直接影响。作为法医学鉴定重要方面的死亡鉴定目前主要是应用在医疗死亡以及法律案件死亡案例屮,其意义在于对死者进行一个准确的死亡判别。在法律案件中的死亡鉴定,常常会给公安机关带来侦查破案的线索,所以以用法医学知识指导司法鉴定对于具体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1]。二、法医学司法鉴定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主要问题(1)-些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随意性大。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伤情有时可能出具截然相反的鉴定结论,鉴定机构的权威性以及鉴定结论的唯一性受到质疑,不利于法院审判工作公正、高效、便捷地展开。(2)鉴定程序复杂、时间长、费用高。从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到获得鉴定报告这一流程需经过多个部门及办理多项手续,同时,因启动鉴定时间迟、提交鉴材不完备、鉴定事项不明确等原因,往往造成鉴定周期延长,费用增加,尤其是送至外地鉴定的案件,为当事人增添了较大的经济负担。(3)—案多鉴的现象仍然存在。在对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又得不到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当事人往往坚持重新鉴定,由此法院必须再次启动鉴定程序,造成了法院和社会资源不必要的浪费。(4)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与本地司法行政部门之间缺乏沟通联系。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之间没有建立法医学鉴定工作反馈调节机制,司法行政部门无法主动了解法院对鉴定结论的采信情况,也不向法院通报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工作等情况。2•产生原因(1)社会鉴定制度及监督体制不完善。自2005年全国人大取消法院的法医学鉴定资格后,社会上成立了一批鉴定机构以尽快满足当地法院的委托要求,导致法医学鉴定机构良莠不齐,缺乏社会公信力。(2)司法行政部门缺乏相应的技术人才和监管手段,无法对其鉴定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公证性进行有效审核和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指导。(3)法官自身知识水平的局限性。由于对专业性法医学知识的缺乏,法官无法对鉴定结论的科学合理性进行有效的审查判断。同吋,一些法官主观上较为重视程序公正,对鉴定结论正确、公正与否不予关心,或者机械地认为鉴定工作是鉴定机构的事,与己无关。(4)鉴定人岀庭接受质询的情况较少。鉴定人不岀庭接受质询则无法直接面对当事人的反驳和质疑,其鉴定结论中的错误往往难以得到及时发现和有效纠正,无法消除当事人的疑虑,从而增加了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的现象,同时也影响了法院对案件公正高效的审判。3.对策建议(1)充分认识技术审核监督的意义,系统构建法医学鉴定结论技术审查制度。法院各审判业务庭要提高对技术审核作用的认识,改变重程序轻实体的思想,树立科学的证据价值观,摒弃“鉴定结论优于其他证据”、“无条件照搬照套鉴定结论”的观念。法院应制定相应措施,将技术审核监督工作落到实处,从审判环节对鉴定机构进行监督。(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反馈调解机制。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助,每月或每季度向所在地法院主动了解鉴定机构、鉴定人工作情况及鉴定结论采信情况,并配备或委托专业的法医学技术人员介入中介机构,加强具体业务指导,加大监督力度[2]。(3)建立司法鉴定人岀庭制度。明确鉴定人的强制岀庭义务,规定其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强化其出庭作证的法律意识,并通过适当的经济补偿和司法保护,完善鉴定人的权利保障制度。(4)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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