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模拟法庭案例

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书记员(吕芳芳):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书记员:(待公、辩入庭后)全体起立!(起立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后)请大家坐下!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张文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张文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审判长: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张文:我叫张文,男,1988年1月1日生,汉族,宁波人,大学文化程度,宁波市惊驾路8号楼121室。审判长:被告人张文,你以前受过法律处分吗?张文:没有。审判长:被告人张文,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张文:2007年12月6日收到。审判长: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文故意伤害罪一案。合议庭由审判员欧煦,人民陪审员马云锋,彭新颖组成,由欧煦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吕芳芳担任法庭记录;鄞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彭欣荣厉明侠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张文委托,宁波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聂尧冯俊贤出庭为被告人张文辩护。被告人张文,你听清楚了吗?张文:听清楚了。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审判长: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张文:听清楚了。审判长:被告人张文,你是否申请回避?张文:不申请。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站起)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下面由我代表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检察院宣读起诉书甬检刑诉(2007)第100号被告人张文,男,汉族,现年18岁(生于1988年1月1日),宁波人,大学文化程度,被告人张文涉嫌故意伤害案,经鄞州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已查明并证实犯罪嫌疑人张文有下列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文,今年9月20日下午放学后.途径浙江万里学院附近空地上的一条小路,遇见她的同班同学,即被害人马涛,事发当时,只因马涛取笑被告人自闭,被告人张文用拳头就向马涛的头狂打五六拳,导致马涛眼部受损,经鉴定,左眼残疾给被害人及其家人带来严重的打击,被告人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具有严重的故意性和社会危害性。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张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经调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32条之规定,被告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此致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检察员:彭欣荣厉明侠我的起诉书宣读完毕。审判长:(望着被告)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张文:听清楚了。审判长:被告人张文,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张文:有,我并不是故意伤害他的,我不认可公诉人对我的指控.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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