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摘要]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权利人可通过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在一定时间、一定地域内就某种产品的生产或销售取得市场优势地位甚至是垄断地位。本文分析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冲突原因,探究如何确定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的表现形式、如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合理规制。[关键词]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竞争;限制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0-0331-01一、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冲突原因知识产权滥用指权利人超出了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正当行使有关权利,损害他人利益、社会公益或者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狭义的知识产权滥用是指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时超出了法定权利本身的范围;广义的知识产权滥用是指权利人行使其知识产权时没有超出法定权利,但不合理地限制了市场正当竞争,或者违反了其他公共政策,该行为仍应受到竞争法的规制。(一)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冲突反垄断法以反垄断为目的,对违法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知识产权是一种排他权,其本质是一种法定垄断。在知识经济的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使用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权利人有权通过其发明创造或者知识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甚至是垄断地位,获得一定利益。但权利人利用其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和独占性排挤竞争对手,会破坏公平竞争机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市场经济的本质是竞争,法律不应当允许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用其合法的垄断地位妨碍或限制市场竞争。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就是一种非法垄断行为,这种垄断的专有性和排他性排除了其他人对知识产权的使用,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因此,以保护私权利为目的的知识产权法和以反垄断为目的的反垄断法之间就出现了冲突。在市场运行过程中,无论是公权还是私权,权力只要被滥用,都将扰乱市场秩序。(二)知识产权引发反垄断问题的原因知识产权之所以引发反垄断问题原因有二:一是知识产权制度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了竞争;二是知识产权制度加强了企业在一定市场上的市场力量,甚至可能导致市场垄断地位。因此,知识产权法无法回避地面临着同反托拉斯法之间的潜在冲突。[1]知识产权是一种技术垄断权,权利人虽然有权通过独占使用其创新成果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甚至是垄断地位,但对知识产权这种垄断权的行使不得超过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二、如何确定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表现形式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此条款说明了我国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态度,但未明确何为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导致司法实践中无法作为具体标准参照执行。明确何为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列举具体的滥用行为。这种立法模式对立法技术要求比较高。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还将会遇到许多问题,而法本身具有滞后性,无法完全预测和解决未来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因此这种模式并不可取。(二)规定滥用行为的构成要件。这种立法模式相对来讲具有较大灵活性,可以在实践中参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对滥用行为进行认定。我国可以参考此种立法模式。三、如何在反垄断法立法实践中合理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存在诸多不同之处,但二者的最终冃标是一致的,这主要体现在鼓励创新和竞争、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以及增加消费者福利等方面。因此,我们应该考虑如何合理协调两者的关系以达到共同的冃的,适当减少两者在实践中的冲突。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从以下儿个方面考虑:(-)完善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的滥用我国的反垄断法相比其他国家相对简单,实践中需要不断加以完善。对于知识产权方面,反垄断法中应加入与知识产权滥用所配套的规则。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虽然对知识产权滥用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然而,在此之后并没有更加具体的认定标准、惩罚措施、举证资格以及赔偿标准的规定,由此,也导致了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并不能得到有效规制。在诉讼中,由于原告不能对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事实进行举证,因此原告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陷入一种不利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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