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艺术品评估委员会评估程序规定

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艺术品评估委员会评估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艺术品评估工作,履行规范的评估程序,保护评估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评估委《章程》,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委托人、管理人和评估人。第三条评估程序是指评估委以艺术评估、科技检测、司法公证的形式,将委托人提交的文化艺术品进行评估的方式。第四条评估程序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正、共平、诚信的原则。第二章委托人第五条委托人是指委托本会规定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本规定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名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第六条委托评估品,是指委托人对其委托本会的评估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向右合法的处分权,对该评估品的评估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著作权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七条委托人向本会委托评估品时,如是机构或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第八条委托人向本会委托评估品时,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管理人要求提供的评估物品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给予处分评估品的证明及其他资料。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向管理人之初并说明评估品的瑕疵。第三章管理人第十条管理人是指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及评估委办公室。第十一条办公室负责接收和办理委托人的委托业务,并负责安排平复人的评估业务。第十二条办公室负责承办评估品的手里手续、那日补一觉、保管、相关手续、交换委托人等事务。第十三条管理人不得从事评估人的签订业务,处分有本会特别授权。第四章评估人第十四条评估人是指按照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批准设立的评估委的评估委员。第十五条评估人不直接受理委托人的业务,其评估业务和相关工作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第十六条规定所指的评估委员是艺术评估委员、科技检测委员、司法公正委员和市场资讯委员。评估委办公室人员暂不从事评估委的评估业务。第十七条评估委委员按本会《章程》的规定各自在本专业范围内从事评估业务。---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八条艺术评估部分设书法、绘画雕塑、玉器珠宝、金属器、陶瓷、综合艺术、科技检测、法律资讯、艺术市场资讯、工艺美术等十个工作委员会。第十九条艺术评估委员分别在十个专业工作委员会组中执行艺术评估业务,不得从事跨专业组的评估业务,除非有本会特有授权。第二十条科技检测设科技检测工作委员会。第二十一条科技检测委员会在本工作委员会中执行检测、防伪业务,不得从事跨工作委员会的检测业务,除非有本会特别授权。第二十二条法律资讯设法律资讯工作委员会。第二十三条法律资讯委员在本工作委员会中执行法律资讯和司法公证业务员,不得从事跨本工作委员会的业务,除非有本会特别授权。第二十四条评估人在实施鉴定或评估时,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委员进行此项工作。第二十五条市场资讯设市场资讯委员会。第二十六条市场资讯委员在工作委员会中执行市场调研和评估业务,不得从事跨本工作委员会的业务,除非有本会特别授权。第五章评估程序第一节委托第二十七条管理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管理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署书面《委托评估合同书》。第二十八条《委托评估合同书》应载明以下事项:(一)委托人、管理人(本会)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相关事宜(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二)评估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三)评估物品的照片(包括特殊部分的特写照片);(四)评估品的和瑕疵;(五)评估和交付时间、方式;(六)双方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节评估程序第二十九条评估品应履行三个基本评估程序:(一)艺术评估工作委员会的艺术评估;(二)科技检测鉴定;(三)司法公证处对上述评估行为予以公证。评估人应按上述顺序进行评估,并独立地做出各自的结论。第三十条艺术评估按第十八条的规定,各分组按本组艺术范畴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委员对评估物品进行鉴定,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委员共同签署艺术评估结论(或意见)。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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