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陆世华【基本案情】2007年4月1日晚下晚读后,韦忠展被班华况和黄德龙殴打,韦忠展起意报复。下晚自习后韦忠展到其叔韦廷生的房间内拿得一把小刀,到校内寻找班华况、黄德龙。当韦见到黄德龙后,即持刀朝黄的身上乱捅,刺中黄的背部、胸部等处。其中一刀刺中黄德龙右心室,导致黄德龙心脏破裂死亡。【控辩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忠展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韦忠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行为是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其辩护人认为:1、韦忠展的行为虽然造成黄德龙死亡的后果,但其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不应以故意杀人定罪处罚。2、韦忠展犯罪后没有逃跑,其没有到公安机关投案是因为受到老师的控制不能前往。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3、韦忠展犯罪时年龄未满18周岁,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4、韦忠展的亲属在案发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处理死者后事并赔偿经济损失,应当从轻处罚。【审判】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忠展因被他人殴打而产生怨恨、报复的心理,持刀将他人捅伤致死。就其行为性质如何认定,从案件的起因、案发前是否有预谋杀人的故意和准备、被告人选择使用的犯罪工具、被告人伤害的部位和行为有无节制、被告人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被告人犯案后的表现、被告人的一贯表现、被害人的死因等方面来看,被告人韦忠展不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不具备故意杀人犯罪的主观要件。对韦忠展的行为性质,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忠展犯故意杀人罪定性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韦忠展伤人后即向韦廷生讲述伤人事实和经过,事发后虽然没有投案的意思表示,但其已向韦廷生陈述伤人的事实,事后没有逃跑,一直在韦廷生的宿舍等候处理。根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韦忠展犯罪时年龄未满18周岁,被害人黄德龙事前参与殴打韦忠展,对该案发生的原因有一定过错,同时,案发后,被告亲属积极处理死者后事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视为韦忠展赔偿,可对韦忠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凤山县法院作出如下判决:犯罪人韦忠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评析】一、如何应定本案被告人行为的性质故意杀人罪既遂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混淆,区别这两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非剥夺他人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引起。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完全是出于其过失而非刻意追求或放任。该案已查明被告人没有杀人的直接故意,那么,被告人是故意伤害,还是存在间接故意杀人的主观心态,就此不能单凭口供,或仅凭某一事实就下简单结论。根据司法实践经验,要准确查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应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行为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致人死亡的原因、行为人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才能准确查明和界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杀人还是伤害。就该案而言,1、从案件的起因看,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同学关系,虽谈不上友好关系,但彼此素来也并无深仇大恨或积怨很深,而是由于当日发生口角引起小磨擦,被告人因一时冲动行之以报复才发生本案。一般情况下,被告人动辄行凶杀人的犯罪动机很小,杀人的可能性不大。如是那种素来积怨很深,有仇恨的,见了面争斗起来非致对方于死地为快的情况,杀人的可能性就大。显然,该案不符合后种情况,被告人缺乏杀人的思想基础。2、被告人没有预谋杀人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和准备。事前,其没有预谋策划,没有事前准备好作案工具,没有特意设定作案时间、地点,而是随机而动。预谋杀人的,一般都是经过周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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