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限行问题之法律探讨

机动车限行问题之法律探讨机动车限行问题之法律探讨:李苑君摘要本文主要介绍机动车限行(包括征收交通拥堵费)及其选择依据,归纳总结现有限行方式及其特征,述评限行的法律性质,并力求通过梳理现有的机动车限行立法政策,进行限行法律规制之构想,以期能为环保法的发展与完善添砖加瓦。关键词机动车限行大气污染:李苑君,华中师范大学。:D922.1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ki.1009-0592.2017.05.170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安全工程系安荭娼是“机动车限行”发起人之一。因其2001年开始关注北京城市交通,到2007年1月发表《解决北京交通问题的无效机制研究》一文,其中即提到单双号限行。然而,此举并无实质影响,北京的“限行”变成“停行”。此后,因各种因素结果,社会各方对要求进行机动车限行法律问题研究的呼声高涨,至今,限行问题还是环保法中一大难题和重点。一、限行(收费)及其选择依据2007年奥运准备期间,北京开始单双号限行;2012年,北京交通委又对特定时段、区域的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进行相关研究。此后,兰州等城市亦开始尾号限行措施的试行工作。与此同时,以应对重污染天气,济南等市、区决定实行单双号限行。2015年4月10日,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表示,纯电动小客车(新能源汽车)将不在机动车尾号限行限制范围之内……从上述限行措施及其背后动因来看,不论是单双号限行,还是尾号限行等,实施限行目的有二:一是缓解城市交通压力;二是提高城市空气质量,治理雾霾。(一)限行依据尽管机动车限行在我国大中城市已普遍实行,但对其实施争议的热度从未递减。笔者将从以下四方面分析其依据。首先,限行的合理性依据。其一,限行措施的有效性。此前或者当下的限行措施对减轻大气污染、提高空气质量以及缓解交通压力、保证道路畅通是否有或者会有明显作用,需要科学、具体的评估数据证明。但对于空气质量的改善,是由多方面因素作用的综合结果,而对于具有流动性的空气进行评估,亦需要专业人士和精良仪器的测评。因此,限行措施对空气质量改善的贡献到底有多大,人们很难甚至无从知晓。其二,限行措施最佳选择性。解决空气污染和交通拥堵问题有许多措施可以考虑。相比较而言,以行政手段强制实行限行措施,对当事人权益损害确是最重;然若考虑缩短限行时段以方便人们出行,又很可能因人们不能对时间进行精准的自我把控,导致限行目的难以达到,甚至产生措施执行上的无效混乱。因此,最佳的限行方案也难以确定。其三,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对是否限行的争论,实质上是各种不同利益群体间的矛盾:开车的和不开车的。那么当一方利益受损,政府是否采取补偿机制、如何补偿,即如何实现利益的协调平衡也是采取限行政策的重点。其次,限行的合法性依据。关于这一点,因对于限行性质的看法不同,会影响其合法性观点的不同。若认为对私人机动车采取限行措施,属于政府对公民财产使用权的限制行为,那么根据《宪法》第51条规定:我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财产权行使如果有这种损害的可能,国家当然可以通过法律加以限制。但若认定机动车限行为物权限制,以《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及《立法法》第64条第2项:“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规定,限行法律根据自然可以为地方性法规。然而,也有人认为限行措施是政府对公共资源的一种配置方式,并不涉及《物权法》的问题。还有人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提供了政府对私人机动车采取限行措施的法律根据。但其规定的是“临时性”的限行,而且考虑因素为“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此初衷及实质即与实际限行措施大不相同。另外,《行政法》中有关限行政策制定主体资格和行政内容,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有关临时性限行措施的相关规定,是否能够成为限行法律依据,还需要一定时期的探索。因此,在限行合法性问题上,是存在较多争议的。再次,权源问题。目前,各地政府及工作部门一般都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来实施限行。而《立法法》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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