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的常见问题

当前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的常见问题一、执法主体混乱处罚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一)行政机关乱设执法分支机构,不管是否合法,只要有几张办公桌,找上几个人,每人发一张执法证,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执法。甚至有的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也设立分支机构,并委托其行使行政权。如不少地方公安派出所设立联防队,其初衷是协助维护治安,而很多的联防队不但执行着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的职能,甚至打人、伤人,其本身成为社会治安隐患,这不能不说是行政机关乱设分支机构之害。(二)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行政执法不审慎,权限不明确。有的组织成为执法主体无文件,无法律依据,仅凭政府部门个别头头说了算。前一段时间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报道了某地一渔政机构的执法权问题。该渔政部门管辖下的某农户饲养的鱼群,突然之间全部死去,该农户损失惨重,其原因为水质污染所致,该农户要求渔政部门管理此事,而渔政部门拒绝作为,无奈该农户将渔政部门告上法庭,法庭上渔政部门却说自己乃非法机构,并非正式成立,也没有相关书面文件让其成立,乃是上级行政机关口头所致,经查实,该渔政部门事实上也在行使着行政执法权。如系非法机构,原告起诉自然有问题,弄得该农户上了战场找不见敌人,无计可施。这个案例就暴露出行政执法主体成立的混乱、权限不确定,自然带给社会的危害是很大的。(一)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1、有的案件未查清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违法所得、不合格产品和侵权商品的数量、品种和货值金额或非法经营额等关键事实,就草率结案。2、有的案件认定事实完全错误,如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认定为商标侵权案件(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不属工商部门管辖)。3、有的案件认定关键事实不够准确,如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等出现计算错误,或者认定事实时使用了“金额13500余元”等不确切的词语。4、有的案件错误确定违法行为当事人。如,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未经登记的非法组织不能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对以未经登记成立的非法组织(如无照的企业)的名义从事违法经营时,本应以该非法组织的出资人或开办者作为处罚的当事人,却错误地将该非法组织列为当事人。5、有的案件所认定的事实,如非法收购的粮食具体数量、当事人非法经营额等,在案卷中并无相关的证据来证实。(二)在证据调取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1、很多案件欠缺当事人、证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2、有的案件证据太薄弱,甚至仅有1份当事人笔录,而无其他印证材料,一旦当事人翻供后果将很严重。3、有的案件缺少必要的实物证据如侵权商标标识实物、印刷品广告单实物或实物照片,或者提取的实物证据无提供人或当事人的签字确认。4、违法经营现场或涉案物品的照片没有文字说明,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取证人没有签名。5、提取的书证复印件未经提供人签字确认。6、有的调查询问笔录上未反映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和亮证执法情况以及告知被询问人要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的情况,未将2名以上调查人员的执法证号记录在笔录中,或者调查人员本人未在笔录的最后一页签名;有的笔录上对被询问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不是记录在问话中,而仅是在笔录纸统一印制的抬头栏中填写。(三)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和公正性方面存在的问题1、有的案件适用了已经修改、废止、失效的法律依据,如《商标法实施细则》已于2002年9月15日被《商标法实施条例》取代,但2003年仍有案件适用了《商标法实施细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原先的第66条已于2000年12月1日修改为第63条,2003年仍有案件引用该《细则》第66条实施处罚。2、有的案件用错了法条的具体款项,如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本应适用《商标法》第52条第㈢项定性却错误地适用了该条第㈠项。3、有的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名称是错误的,如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写成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写成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4、有的案件调查报告、处罚决定书拟文稿上所适用的法律条款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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