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文件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文件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区县房地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关于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的具体内容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拆迁四至范围;(2)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分别列出居住房屋与非居住房屋的具体数量,公房、私房、宗教产和代管产的具体数量);(3)拆迁户数;(4)拆迁期限;(5)拆迁基地分期实施拆迁的情况;(6)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预算;(7)申请拆迁许可证时首期补偿安置资金到位数额、安置房屋的价值量,及后续资金分期到位计划;(8)实施拆迁的方式。二、关于申请拆迁许可证需提供的材料建设单位申请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供《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拆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2、拆迁基地综合情况表;3、自行拆迁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工作人员取得的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委托拆迁的,应当提供拆迁委托合同、拆迁实施单位资格证书;4、标明拆迁范围的1/500地形图一份,以及拆迁范围1/500空白地形图一式四份。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提交《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可以作为提交《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一)、(二)、(三)项规定的有关文件。除重大市政建设项目外,拆迁基地跨两个以上的区、县十,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所在地区、县房地局提供所需材料。三、关于拆除房管部门依法代管房屋应事先征求意见的程序拆除房管部门依法代管房屋的,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当书面征求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四、关于房屋拆迁范围的划定区、县房地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附地形图并统一用蓝线划定具体的拆迁范围,并盖上区、县房地局公章。所划范围应当依据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用地批准文件确定。由于规划红线穿越,影响房屋连接体安全或者使用功能,经区、县房地局审核确须一并拆迁的,可以在划定拆迁范围时一并划入,但超出用地批准范围的土地,拆迁人不得占用。五、关于房屋拆迁裁决受理时间的计算《细则》第二十四条中所指的裁决申请,是指符合受理要件的申请。申请房屋拆迁裁决的资料不全的,裁决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补齐,收到申请的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之日起开始计算。六、关于建设项目转让《细则》第二十九条中建设项目在拆迁期限内发生转让,应当经区、县房地局同意,是指建设项目转让前,拆迁人应当将拆迁基地的拆迁实施情况、补偿安置协议及裁决的履行情况报拆迁管理部门;有意受让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提供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及安置用房证明,先行征得拆迁管理部门同意。转让人与受让人在转让建设项目后,应当到原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部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变更手续。七、关于拆迁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的补偿安置---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拆除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房屋,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按照居住用建筑面积和非居住用建筑面积分别计算货币补偿款;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选择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当按照上述货币补偿款,用居住房屋进行调换并结算差价;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当将居住用建筑面积和非居住用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为居住用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八、关于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在本市的常住户口已注销的,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主体的确定租用公房凭证中记载的公房承租人在本市常住户口已注销的,由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可以急需承租该公房的同住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同住人由多人的,应协商确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代表。无同住人的,由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可以继续承租该公房的本市居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九、关于同住人的界定《细则》第五十四条中的同住人,是指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十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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