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正清律师为陈云飞写的辩护词

刘正清律师为陈云飞写的辩护词刘正清律师为陈云飞写的辩护词暂拟稿因没有机会在法庭上宣读和完善,现在网上公布。特此说明!辩护词(暂拟稿)审判长、审判员:当一个正直勇敢的人,因为正当合法的行为,而被送上法庭接受审判时;当法院为了加罪于无辜的当事人,而不惜违法剥夺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法定权利时;当司法机关为了迫害一名致力于国家进步和社会公正的无辜公民,而肆意违反和毁弃法律时,人们将不可能再对法律怀有丝毫的敬畏和信任。但法律的死亡,并不能免除我作为辩护人的职责。因为,我的无罪辩护意见,也许不能在这个秘密而阴暗的法庭得到认真对待,但却有可能在人类良知的法庭得到听取和审视。我相信,这个不公正的法庭可能施加于陈云飞的罪罚,终将成为人类良知的法庭嘉许于他的荣耀。一、在实体上,陈云飞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依照本案《起诉书》的内容,控方指控陈云飞犯寻衅滋事罪,是基于以下四两项事实:(1)“2014年3月15日,被告人陈云飞身着贴满‘为人民服务’字条的白衣大褂,借‘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之际,到四川省工商局以投诉为名,向在场的办事群众及过路群众散布污蔑我国政府的言论,引起围观、拍照,严重影响了四川省工商局的正常工作秩序。同日境外网站‘维权网’对此予以报道,在境内外造成恶劣影响。”;(2)“2014年4月至案发期间,被告人陈云飞在其个人‘推特’网页上持续发帖,否定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在境内外造成恶劣影响。”(3)“2014年10月20日9时许,被告人陈云飞在成都市郫县拨打‘110’报警电话,以言语挑衅的方式攻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随后将此事编发信息在其个人‘推特’网页上发布,在境内外造成恶劣影响。”;(4)“2015年2月初,因成都市武侯区半边村社区5组村民陈某某拒不执行成都市武侯区规划部门下达的责令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该违法建设予以拆除。被告人陈云飞得知此事后,遂策划对该事件进行恶意炒作。同年2月11日,陈云飞组织多人到该拆除现场,由陈云飞提议并制作、搭建所谓祭奠武侯区人民政府的‘灵牌’、‘灵堂’,并拍照在互联网上散布。后境外网站‘维权网’对此进行配图报道,在境内外造成恶劣影响。”。辩护人认为,陈云飞的这四项行为,均不构成刑法上的寻衅滋事罪。从法理上讲,《刑法》第293条给寻衅滋事罪的定义是:“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并将其客观表现形式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为四种:即“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其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秩序。据此,《起诉书》指控陈云飞这四两项事实,均不符合《刑法》第293条给寻衅滋事罪的定义和该法条所列举四种表现形式。下面再具体分析《起诉书》指控陈云飞这四两项事实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一)《起诉书》指控的第一项事实:凭常识便知该事实不符合该法条所列举的前三种,则是否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答案是否定的:1、到消费协会投诉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2、当时投诉秩序井然,是警方来后,因其没带警察证(其执法不符合形式要件)才引起围观;3、要特别强调的是,陈云飞是到消费者协会不是到省工商局投诉,投诉时消费者协会正常接待;4、当天是周六休息日,非上班时间,何来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二)《起诉书》指控的第一项事实:在‘推特’网页上发帖,否定我国基本政治制度。是以和平的方式,表达对宪政民主理念的认同与支持,是行使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的合法行为。这与寻衅滋事风马牛不相及,毫无关联性。(三)《起诉书》指控的第三项事实:“以言语挑衅的方式攻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如果确有此事,其侵害的客体也是该领导,而不社会秩序。如果构成犯罪也是该领导以诽谤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责,而不是控方借公权力越俎代庖滥用职权。(四)《起诉书》指控的第四项事实:“搭建所谓祭奠武侯区人民政府的‘灵牌’、‘灵堂’”。在陈华清有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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