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审批部分实行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政府管理模式,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试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审批部分实行告知承诺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相关设置标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自贸区范围内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设立、变更、终止)审批的改革试点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厦门市教育局是自贸区范围内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核自贸区范围内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实施行政审批;(二)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第四条厦门市教育局应当印制统一格式的《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以下内容:(一)办理依据的名称和相关条款;(二)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要求;(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五)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申请人可当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教育事务分中心受理窗口领取告知承诺书或通过有关网站下载打印审批部门公布的电子版告知承诺书。第五条申请人收到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五)愿意承诺违反告知承诺的法律责任;(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申请人应当将告知的必要材料和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递交受理窗口。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厦门市教育局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将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条厦门市教育局收到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的必要材料和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相关条件的,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在《告知承诺书》上加盖公章。《告知承诺书》经厦门市教育局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四份,由厦门市教育局、申请人、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厦门市审改办各保存一份。第七条厦门市教育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被审批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厦门市教育局依法撤销所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厦门市教育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组织业务部门对学校的办学条件等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实地检查评估,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第八条申请人两次以上未按照约定日期提交告知承诺书,或者被审批人在实行告知承诺许可后,被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记入厦门市以及厦门自贸片区信用信息平台黑名单,根据《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厦门自贸片区社会信用信息应用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联合惩戒。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两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附件: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审批)附件厦门市教育局---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告知承诺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审批)〔年〕第号申请人:(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号码:联系方式:行政机关: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按照《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审批部分实行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本行政审批部门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文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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