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违法行政处罚依据

1、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辐照食品"(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字样、标注内容不符合标准、不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规定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法律依据;《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三条:“预包装食品标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以该批食品货值的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㈠食品标签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辐照食品”(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字样任何一项的;㈡食品标签标注的项目内容完全,但不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规定的四条基本原则的;㈢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中的六条基本要求之一的。”2、食品标签缺少食品名称、净含量、生产(分装)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分装)日期、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配料表、保质期或者保存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原汁量、保质期、产品类型等,标注不符合规定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通报批评、罚款法律依据:《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四条:预包装食品标签有下情况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以该批食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的罚款;㈠食品标签缺少食品名称、净含量及固形含量、生产(分装)者的名称的地址、生产(分装)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配料表、保质期或者保存期任何一项的;㈡特殊营养食品标签缺少食品名称、配料表、热量、营养素、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期、食用方法任何一项的;㈢饮料酒食品标签缺少酒名、配料表、酒精度、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末标注的原汁量、保质期、产品类型或者糖度任何一项的;㈣进入流通领域的进口包装食品标签缺少中文的食品名称、净含量,原产国或者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生产(分装)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配料表、保质期或者保质期任何一项的。3、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相应证、照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六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二条:“生产和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4、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认证标志、节能认证等标志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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