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证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前提条件现实困境及对策建议

监察证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前提条件、现实困境及对策建议吴岸英林艺芳摘要:2018年《监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转化机制,赋予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为保障监察证据的合法性,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有着重要的功能和价值意义。然而,因立法规定不明确和实践运用不协调,导致监察证据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存在困境。如两法规定的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种类不一致,两法在具体的取证程序方面存在区别,监察程序中缺乏证明非法取证的手段以及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监察证据排除难的问题。对此,为构建和完善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完善两法关于监察证据的规定,明确非法监察证据的内涵和范围,新增非法监察证据的证明手段和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指导理念,以保障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关键词:监察法;监察证据;非法证据排除;监督制约机制:D922:A:1009-5381(2021)03-0066-10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我国近年来实施的事关全局的政治改革,它深刻地影响了我国当前职务犯罪的办理工作。对于职务犯罪而言,如果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这---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就涉及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在此过程中,产生于监察程序中的监察证据也将随之转化为刑事证据,并受到刑事诉讼中各种证据规则的约束。在当前工作中,由于立法规定和理论研究的缺漏,监察证据如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成为现实难题之一。监察证据如何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应符合何种证据合法性标准、应如何实现非法证据的排除等,这些问题在现实办案中仍然让人疑惑重重。为此,笔者将围绕监察证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问题展开研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下文简称《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监察证据在监察程序中也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过这并非本文的研究范圍。本文研究的是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如何适用具有刑事司法属性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问题。笔者以《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的相关规定为基本出发点,阐明监察证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探讨监察证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面临的困境,随后针对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障碍寻求合理路径,以期为实践操作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一、监察证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的前提条件(一)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该条确立了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转化机制。由于该条规定过于粗略,并且《刑事诉讼法》未就监察证据转化问题予以进一步规定,因而究竟监察证据可以直接未经审查便转化为刑事证据,还是应当经过特定的审查机制方能转化为刑事证据,目前仍有一定的争议。解决这一问题,是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关键性前提之一。---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关于何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学者们提出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监察证据可以未经审查直接转化为刑事证据,因为该款是一项授权性条款,即授权司法机关可不对监察证据再行收集固定,而直接对其进行审查判断,并依审查结果将其作为指控或定案的依据。[1]但是,有学者对监察证据进入刑事诉讼作为证据使用的资格问题持保留态度。我国《刑事诉讼法》仅要求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两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但并未直接赋予监察证据以刑事证据资格。而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以《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为宜。[2]对此,笔者认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应当被理解为“证据具有进入刑事诉讼的资格”,其效果为“不需要刑事侦查机关再次履行取证手续”。[3]在立法层面赋予了监察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资格,有利于解决两法衔接中的证据适用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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