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公正、及时地仲裁民商事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名称、机构和职责(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中国广州登记备案的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机构。(二)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广州国际仲裁院、中国广州网络仲裁院、中国广州金融仲裁院、中国广州知识产权仲裁院、中国广州国际航运仲裁院等专业仲裁院仲裁的,或者使用本会、仲裁院原名称的,均视为同意由本会进行仲裁。(三)本会在广东省东莞市设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在广东省中山市设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四)本会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联合设立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为非营利性国际仲裁平台。(五)约定由本会仲裁的,由本会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约定由分会仲裁的,或者使用分会原名称的,由所约定的分会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有争议,由本会决定。(六)为了方便当事人,本会可以接收约定分会仲裁的当事人递交的仲裁申请及相关资料分会可以接收约定本会仲裁的当事人递交的仲裁申请及相关资料。接收仲裁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应当移交约定的本会或者分会管理案件,但本会为处理方便交由分会管理的案件除外。第三条受理范围(一)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会申请仲裁。(二)下列纠纷不属于本会受理范围:1.劳动争议;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3.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4.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三)经仲裁庭审理后确认属于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依法驳回仲裁申请。第四条规则适用(一)本规则统一适用于本会及分会。(二)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本会或者分会仲裁的,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项或者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无法实施或者与仲裁地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除外。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由本会或者分会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三)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本会、分会或者仲裁庭有权按照有利于公正、及时解决纠纷的原则推进仲裁程序。第五条主任职责(一)本会主任履行《仲裁法》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二)本会副主任或者秘书长经本会主任授权可以代为履行主任的职责,但仲裁员的指定以及仲裁员是否回避的决定权除外。第六条仲裁员名册(一)本会根据《仲裁法》规定的条件,从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人士中聘任仲裁员,设仲裁员名册。(二)本会根据需要设专业仲裁员名册,专业仲裁员名册仅用于说明仲裁员的专业特长,当事人选定仲裁员不受专业仲裁员名册的限制。(三)本会仲裁员名册适用于本会及分会。(四)当事人应当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第七条仲裁地(一)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会或者分会所在地为仲裁地。本会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其他地点为仲裁地。(二)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八条放弃异议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规则或者仲裁协议中的条款未被遵守,仍然参加仲裁程序并且未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异议,不得以此作为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第九条诚信仲裁仲裁参与人进行仲裁,应当诚实信用。第二章仲裁协议第十条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一)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其确定的契约性或者非契约性的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一切争议或者某些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二)仲裁协议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三)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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