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静案与鉴定冲突第l1卷第3期2009年6月辽宁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ofLiaoningUniversityofTechnology(SocialScienceEditio—n—)Vl01.11.No-3Jun.2009黄静案与鉴定冲突赵旭(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摘要:本文从详细分析黄静案入手,着重探讨黄静案暴露出的司法鉴定冲突问题与解决措施.希望本文能对逝者给予慰藉,对生者给予启迪.关键词:鉴定制度;鉴定冲突;重复鉴定:DF794文献标识码:A:1674—327X(2009)03—0019—03一,黄静案与6份鉴定结论黄静,2003年2月24目死于湘潭市雨湖区临丰小学宿舍.湘潭市雨湖区公安分局,湘潭市公安局,湖南省公安厅先后对其死因做了三次法医鉴定.第一次鉴定结论为黄静"系患心脏疾病急性发作导致急性心,肺功能衰竭而猝死"『潭公检字(2003)第204号1;第二次鉴定结论为黄静"因肺梗死引起的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死亡"f湘公刑技字(2003年)第93号1;第三次鉴定结论为黄静"因肺梗死引起的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死亡"f湘公刑技字(2003年)第210号】;同时认定"其体表外伤在这一过程中可以成为一个间接诱发因素."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对上述鉴定结论出具的审查意见认为,肺梗死而猝死的根据不足,应属于非正常死亡『南医鉴(2003)审字第l6号1.2003年8月14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书认为,从现有材料观察,未见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梗死的病理改变.2004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鉴定中心做出鉴定结论:"被鉴定人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最高法院司法鉴医字(2004)第066号1最后,法院采用最高人民法院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鉴定中心的鉴定是建立在法医病理学的基础上,根据黄静器脏存在病变的客观事实,结合被告人姜俊武及被害人黄静的前后行为过程,证明了被告人姜俊武的行为作用导致黄收稿日期:2009-03—23作者简介:赵旭(1982一),男(满族),辽宁锦州人,硕士生.静死亡的原因构成,其鉴定结论更科学,全面,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雨刑初字(2004)第6号】二,黄静案暴露的鉴定制度问题(一)司法机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问题在黄静案中,多家鉴定机构先后就其死亡原因做了5次尸检,6次死亡鉴定,而每次的鉴定结果都不尽相同H1,这给审判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也使人们不得不对重复鉴定问题产生了深思.我国现行司法鉴定体制下,多头管理,无统一的鉴定管理部门,鉴定机构重复,多方设置并都具备相应的鉴定权,而各司法机关依其职权各自为鉴,又多只采用本部门所做的鉴定结论;由于鉴定缺乏统一规范,鉴定结论缺乏科学的法定标准,当事人也易随意地表示不满既有的鉴定结论而多次提起重新鉴定.一案多次重复鉴定,相互之间难免矛盾,甚至截然相反,这不仅使人们对司法鉴定的权威性产生怀疑,而且给审判机关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带来重重困难,影响了对事实的认定和纠纷的公正解决.(二)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存在的问题2003年7月3日,黄静的母亲黄淑华委托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学专家对三份鉴定结论进行医学理论审查.之后她又特别邀请了中山大学法学教授陈玉川特地前往湘潭为黄静再次鉴定.这两份鉴定得出了与湘潭市公安局,湖南省公安厅完全不同的鉴定结论[2】.但是最后的法院审理并没有采纳这两份鉴定结论,可见法院对这两份鉴定结论的效力存在疑问,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我国当事人自行委托20辽宁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l1卷第3期鉴定制度的问题.首先,限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许多证据材料都由国家机关掌握,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时提供的鉴定材料可能存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缺陷.其次,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缺乏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程序设计,缺乏法律保障,如鉴定人的阅卷权,勘验权,物证检验权等难以实现.鉴定开展后,往往得不到国家机关的帮助和支持,尤其是现场勘验,尸体检验,物证检验等涉及刑事技术方面的工作,难度更大,导致鉴定实施的不全面.再次,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支付,鉴定人往往会顾及当事人的利益,对当事人有利的情况都会在鉴定书中提及,对当事人不利的鉴定所见可能不提或者少提及,鉴定结论的片面性是难以避免的.(三)法官对多份重复鉴定应如何取舍的问题本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