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聘用制适用劳动法问题研究-图文.

■.晕圈粤圜.2005年第18卷第4舭总第81期)JournalotJttrtnanUntversttyLaw15tll2tort事业单位聘用制度适用《劳动法》问题研究吴文芳(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20)【摘要】事业单位聘用制度适用《劳动法》问题,实质是市场配置的必然性与改革的保守步骤之间寻求平衡的问题。法释[2003]13号将聘用合同争议纳入司法审查范畴,但并未解决聘用制度适用劳动法的实体问题。当前应在不悖于《劳动法》基本宗旨的前提下制定适合当前事业单位聘用关系的法规,以填补法释[2003]13号规定的不足。【关键词】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劳动法;法释[2003]13号中图分类号:DF47文献标识码:A近年来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改革备受瞩目。从市场经济改革的趋势而言,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应当被纳入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毋庸置疑,但在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必然性与阶段性之间亦需要寻求某种平衡。然而各部门在转轨过程中,制定的文件、规章不相协调之处甚多,不可避免地出现了适用法律法规的混乱局面,极不利于保护聘用合同当事人的权益。鉴于此,笔者将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为切入点,探讨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适用劳动法的实体及程序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期对完善我国劳动法有所裨益。一、事业单位聘用关系法律法规基本情况介绍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显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从八十年代后期开始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就处于探索试行阶段。200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国范围内的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制度改革就此开始。在此后的一年问,各地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制度改革包括人员聘用程序、考核制度、聘用合同以及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均按照人事部的《意见》与人事部在此之前发布的一些政策文件和部门规章进行。由于劳动、人事二元机制长期并存,人事聘用关系属于人事行政的范畴,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也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聘用关系一直适用人事部的政策规章。200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的出台,确立了人事争议先裁后审的程序模式。此后,为了使人事政策与司法解释相协调,人事部于2003年9月29日发布了《关于推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许多省市在此后制定了《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等地方规章。目前这些文件、政策、部门与地方规章,司法解释与《劳动法》构成我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基本规范。二、聘用关系适用《劳动法》的理论探析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可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能否适用《劳动法》取决于下述两问题的解决:(一)劳动合同是否包括聘用合同;(--)若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如“何理解《劳动法》第2条第2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笔者认为,在我国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事业单收稿日期:2005一03—28作者简介:吴文芳(1975一),女,江西省临川县人,法学硕士,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经济法学、劳动法学的教学与研究。43位人事制度尚处于改革阶段,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尽管不能完全等同,但二者具有很大相似性,其原因有二:其一,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作用基本相同。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目的在于使市场机制对事业单位人才资源配置发挥基础作用,从本质上看,这与劳动合同在劳动力资源配置方面的功能并无二致。之所以会出现如此的二元划分,因我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使然。现阶段的劳动合同已经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配置劳动力资源的主要工具,而聘用合同的改革目标虽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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