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企业职工休假问题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关于企业职工休假问题的实施意见上海市关于企业职工休假问题的实施观法篇一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手段》有关问题的复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手段》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22〕149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手段〉若干问题的请示》(沪人社福字[2022]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手段》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确实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手段》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二○○九年四月十五日年休假复函与HR面临的7个问题{上海市关于企业职工休假问题的实施观法}.——嘉博研究中心议论“人社厅---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函〔2022〕149号”年休假复函的新问题与对策本站讯备受关注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手段》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是否“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各地理解不一,企业更是困惑而又务必直面的问题。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2022年的请示终究在2022年的其次季度有了明确的答复。《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手段》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22〕149号)核心内容如下:“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手段》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确实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手段》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在四月下旬,研究中心对文件举行了细致的研究。大家认为该复函虽解决了一个问题,但产生了一连串的新问题:---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其中对比敏感的问题是,有些地方已对“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举行了地方解释,该解释可能与人保部不一致,该如何处理?研究中心认为;自人保部明确复函后,企业务必按复函观法执行。在此之前的,企业若是按照其它可能的含义作出的规定,只要企业当时经过了的民主程序、合法制定的休假规定,这符合诚信原那么,不会导致企业承受有意责任。这要求HR务必保存好制定规定的相关证据。{上海市关于企业职工休假问题的实施观法}.除此问题外还有如下五个操作问题:职工辞职未休年假应否给补偿?《手段》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置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是职工本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以致用人单位来不及安置其休假,是否也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呢?对此,一种观法认为,职工提前辞职,本属于职工违约在先,这种行为导致了单位无法按照正常筹划安置职工休假,单位并没有过错,不应赋予补偿。为此,苏州市法院系统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施行后,劳动者非因用人单位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导致未休完年休假的,其要求相应经济补偿的苦求,不予支持。”另一种观法认为,《条例》和《手段》已经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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