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

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XX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粮食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粮食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原则,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范围和幅度。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基于正当目的,坚持公正公开,以事实为依据,以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纠正违法行为,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觉守法。第六条制定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和条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和条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划分明确、具体的不同等次,确定具体标准;违法行为依法符合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情形的,应当依照法定条件确定,不得增设条件。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实施违法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实施违法行为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依法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经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胁迫、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因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而从重甚至加重处罚。第十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既可以单处又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对轻微违法行为,一般实施单处的处罚方式对严重违法行为,优先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对相同的违法行为设定多个处罚标准的,同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合并使用相关标准。第十一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以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的,分别适用从轻、一般或从重的行政处罚。轻微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较小数额的罚款,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除外;较重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暂停粮食收购资格、一般数额的罚款;严重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较大数额的罚款。---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实施具体行政处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按照《XX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执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适用一般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社会危害后果不严重,对当事人已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等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依法还应当并处罚款的原则上在低幅度范围实施。第十二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幅度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罚款为一定数额的倍数的,以最高罚款倍数与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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