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42号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为了进一步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秩序,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通知》(湘办发[2001]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0]28号)的要求,我们对国土资源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现予重新公布(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此次审定后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今后如需增减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必须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二、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各执收单位应持本通知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管理办法》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建立健全有关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报年度收支计划和决算。执收单位要在适当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监督。三、国土资源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上缴同级财政,支出由财政部门核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坐支或挪作它用。执收单位应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四、国土资源系统内举办的培训班等收费由主管部门另行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的规定办理。五、凡未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规定的,一律按《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由物价、财政部门依法查处。对直接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六、本通知自二○○三年三月一日起执行,过去国土资源系统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一律废止。附件:湖南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表湖南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表序号收费项目名称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及范围执收单位收费性质资金用途备注一用地管理费1.全包(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及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以上的(2)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2.半包(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及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以上的(2)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按征用3%4%2%2.5%1.5%2%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征地工作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机构行政性用于征地的有关费用开支一、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和拆迁补偿费构成。具体补偿标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二、单独选址的,由用地者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机构签订征地包干协议。未签订协议或者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此费。三、实行统一征地的,用地管理费按全包标准执行。四、减免范围:1、列入国家及省---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的3、单包(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及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以上的(2)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4.补办征地手续,不需补偿、安置,但需重新勘察、登记的建设项目;无偿划拨国有荒地、荒山等用地的建设项目5.城镇居民建自住房土地补偿费总额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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