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理解与适用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实际上是把载有人民法院已生效裁判确认事实的裁判文书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种来使用的,应属民事诉讼证据书证之列。应当看到,这一规定对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避免审判人员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和重复劳动,降低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都有一定的作用。但司法实践中,依据已生效的裁判文书所确认的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仍有不少问题值得研究,有必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比如,在一方当事人对已生效裁判所确---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认的事实提出异议或法院在审核证据时认为已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与本庭认定的未决案件事实(以下称本案事实)有矛盾的情况下就更应该慎重对待,以防止如果已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确有错误时以之作为确认本案事实的依据可能出现一错皆错的多米诺骨牌效应,既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又有损于法律的尊严。一、对以已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作为认定本案事实依据的局限性之认识审判实践中,以已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作为本案事实依据有一定的局限性。首先是时间性上的局限性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事实与本案的法律事实之间有时间上差异。而每一法律事实的发生均有很强的时效性。有些“事实”尽管当事人对其有疑议,但因时过境迁,往往无法收集到必要的证据,对其进行证明,可能因此而丧失了举证的机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实际上是把载有人民法院已生效裁判确认事实的裁判文书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种来使用的,应属民事诉讼证据书证---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之列。应当看到,这一规定对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避免审判人员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和重复劳动,降低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都有一定的作用。但司法实践中,依据已生效的裁判文书所确认的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仍有不少问题值得研究,有必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比如,在一方当事人对已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提出异议或法院在审核证据时认为已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与本庭认定的未决案件事实(以下称本案事实)有矛盾的情况下就更应该慎重对待,以防止如果已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确有错误时以之作为确认本案事实的依据可能出现一错皆错的多米诺骨牌效应,既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又有损于法律的尊严。一、对以已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作为认定本案事实依据的局限性之认识审判实践中,以已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作为本案事实依据有一定的局限性。首先是时间性上的局限性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事实与本案的法律事实之间有时间上差异。而每一法律事实的发生均有很强的时效性。有些“事实”尽管当事人对其有疑议,但因时过境迁,往往无法收集到必要的证据,对其进行证明,可能因此而丧失了举证的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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