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听一宗抢劫案件的实践报告4

旁听报告引言我是北京广播电视大学石景山分校09春法学本科的一名学生,学生,根据学校的教学安排,这个寒假进行与专业有关的社会实践活动,力求通过实践活动的开展对法学只是的运用有更深刻的理解。常言道“纸上得来终觉浅,觉知此事要躬行”,通过这次旁听我学到了许多课本上学不到的东西,明白了许多道理。我到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旁听了一起刑事审判,本案中共有三名被告,其中两被告因抢劫他人财物并伤害他人人身安全,另一被告因明知是抢劫所得财物而予以收购,最终都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本次实习目的是清楚了解法庭庭审程序,进一步学习相关法律知识,通过理论知识与现实案件相结合,更准确的掌握法律的内涵,加强专业知识与实际运用的结合,庭审一次为刑事案件,让我们了解了刑事诉讼的程序以及实际操作过程,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和知识。一、案件的基本情况本案是一宗抢劫案,被告人简某、王某只有初中文化程度且有吸毒恶习的无业青年,因缺钱购买毒品,遂产生了抢劫的想法,以获取毒资的。2010年8月9日,两被告人对被害人称某某进行抢劫,获取财物摩托车一台,并刺伤被害人,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事后,两被告人将抢劫所得摩托车卖给第三被告人曾某,第三被告人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低价收购该摩托车。后来简某,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二人被抓获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和经过并主动交代销赃地点和收藏的曾某。二、旁听案件庭审经过庭审由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的名单,告诉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此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回避申请。在庭审中,控辩双方辩论焦点在简某和王某的量刑上。检方认为简某,王某二人对被害人事实有预谋的抢劫并在抢劫的过程中刺伤了被害人。虽然被害人定为轻伤,但二人在明知其行为结果可能会是被害人造成生命危险的情况下还事实犯罪行为,属于故意犯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的辩护律师认为简,王二人虽然实施了抢劫行为,并造成了被害人轻伤。但是,归案后二人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并交代了销赃地点和收藏的犯罪嫌疑人。而且简某和王某同意主动赔偿被害人的身体和精神损失。根据二人的表现,均属于立功情节,应当从轻处罚。双方的陈词表明,对已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没有异议。关键在于对简某,王某的量刑标准存在较大分歧。法官休庭一小时后做出一审判决。三、案件的处理结果法院审理查明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三被告不同的情节,综合考量之后量刑如下:(一)被告人简飞、王宇:1、自愿认罪,从轻处罚;2、家属赔偿受害人损失,被害人谅解,从轻处罚;3、对被害人进行人身伤伤害,从重处罚;4、造成被害人轻伤,从重处罚。(二)被告人曾亚:1、自愿认罪,从轻处罚;2、配合追缴涉案赃物,从轻处罚。案件的处理结果:法院依据刑法第263条以及312条之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简某有期徒刑5年,处4000元罚金;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曾某,管制刑1年,处罚金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款1100元,上缴国库。三、对案件的分析检方在法庭调查中占用了大部分时间,主要向法庭出示证据,检方在开庭之前做了大量准备工作,证据确实充分,对证据材料的应用略显不足,部分材料的说明不到位,想来也许这是基于原被告双方之间达成谅解的考量,料想若没有原被告间的谅解,检方的公诉也许措辞会强硬许多。辩方律师也是我关注的一方,表现了非常好的职业素养。辩论过程简洁而切中要害。辩论过程不留纰漏,沉稳、自信。刑案被告人应当到庭,并且在庭审中有自我陈述和辩护的权利,据悉开庭前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时与其沟通,给出一些指导,但被告人可能急于向审判人员表现自己的对事实认识错误和深刻的反思以求从轻处断,往往会按自己当场意愿发挥而背离辩护人的本意。这样表现的结果就会适得其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同样惩罚法盲,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如何巧妙处理,以弥合这样的偏差,就是辩护律师的临场应变能力的大考验,今天的旁听给我上了一课,收益颇丰。根据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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