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明确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市区各物业服务企业,各区物价局、房管局:为进一步规范市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物价局、省住建厅《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4号)和《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扬府规﹝2016﹞4号),现就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企业按《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4号)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业主共同决定形成后,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调整决定(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收费标准调整的说明,包括调整理由、调整程序、征询意见情况;(二)公示件及其在公示状态下所拍摄的带有日期(包括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的照片。上述材料应加盖物业服务企业印章,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盖章确认。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超过政府指导价的,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备案。三、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入住通知书的约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业主应当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预收不超过一年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交费用(包括电梯运行费、公共能耗费等)。四、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事实已入住的除外)、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连续六个月(含)以上的房屋,业主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按合同约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电梯运行费、公共能耗费。对业主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使用连续六个月(含)以上的车位,业主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按合同约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汽车停放费。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减免时限和具体标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对业主所有的独立车库收取汽车停放费。---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地下车(位)库已经竣工,建设单位未出售、附赠或出租的,或尚未交付买受人、承租人的,汽车停放费由建设单位全额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五、对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行政执法、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的车辆,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配送、维修、安装、装修、搬家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业主在正式入住前,车辆应停放在自己购买或租用的车位(库)上(内),未购买或未租用车位(库)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室外临时停放的,在2小时内免交汽车临时停放费。其他外来车辆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室外临时停放的,在1小时内免交临时汽车停放费。合同约定的业主车辆临时停放免费时间超过2小时和其他车辆临时停放免费时间越过1小时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前款所称室外临时停车,是指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允许的临时室外停车。六、代收代交费用的分摊办法应当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比例分摊。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小区,按面积比例分摊电梯运行费的,按以下规定执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带有地下车库且电梯从地下车库到达本层的一楼住户,其电梯运行费按不高于一楼的建筑面积的80%交纳。(二)以下情形一楼住户免交电梯运行费:有地下车库但电梯不到达一楼的;电梯从一楼起始的;户内有楼梯到达地下车库的。(三)带阁楼或跃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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