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对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保险法第十二条保险利益的范围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包括现有利益以及现有利益产生的责任利益、期待利益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可以具有不同的保险利益,并可以在各自的保险利益范围内投保。人身保险中因不具有保险利益而无效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将收取的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投保人。第二条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亲笔签字(捺手印)或签章。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代投保人签字的,除投保人追认外,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名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代理人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除外。第三条保险法第十三条保险人同意承保的确认保险人同意承保,是指保险人以书面或其他形式作出接受投保人投保要求的意思表示。保险人未在合理期间完成核保并通知投保人,视为同意承保。合理期间参照保险行业同种类保险的一般期间确定。第四条保险人承保前发生保险事故的处理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递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在合理期间内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的,按下列情形处理:(一)符合承保条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保险人按照投保单载明的险种、保险金额等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不符合承保条件,保险人没有过错的,投保人要求保险人退还保险费;或者保险人有过错,投保人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是否符合承保条件,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保险行业核保规范的通常标准予以判定。第五条询问告知及告知义务人的认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及于被保险人。对同一事实,其中一人已经如实告知的,视为投保人已经履行告知义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告知内容不一致,保险人仍同意承保的,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处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六条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认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作出明确、具体询问,投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情形。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询问范围。保险人对询问范围和内容负举证责任。合同成立后,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继续收取保险费或者给付保险金,又以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因保险人指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而免除。但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体检结果仍然同意承保的除外。第七条有限告知及告知除外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其他”等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八条保费退还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款的保险费退还,是指保险人将投保人已交付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保险费后的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健康险、意外险和其他寿险保单现金价值的退还按照保险行业惯例(或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第九条保险合同的撤销权投保人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构成欺诈的,保险人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条保险法第十七条,免责条款的范围界定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包括除外责任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解除或中止合同等部分或全部免除或限缩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第十一条法定免责合同化说明义务的履行保险人以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可以免除保险人对该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第十二条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及举证责任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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