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拍照侦查手段法制化透析

秘密拍照侦查手段法制化透析摘要:秘密拍照作为一种秘密侦查手段,同时也是一种技术侦查手段,普遍应用于各国的侦查实践中。但是,在秘密拍照过程中,由于容易出现侵犯犯罪嫌疑人及相关人员的肖像权、住宅权、隐私权等基本人权的情况,因而许多国家纷纷对其进行法律规制,以期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价值选择中达到平衡。而我国的刑事立法对秘密拍照却缺少相应的规定,本文将对刑事侦查中秘密拍照手段的运用与人权保护作一浅显分析,望可以促进我国刑诉法的完善。关键词:秘密侦查技术侦查秘密拍照法制化在全球进入和平发展的新轨道后,如何应对日益严峻的犯罪态势,谋求国家的和平与稳定,已经成为了世界各国刑事司法政策中的重点任务。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全球犯罪态势表现出来许多新情况,主要是以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恐怖犯罪为主要代表,传统的侦查方法应对这些新型犯罪功效有限,因此秘密侦查成为刑事侦查工作中一项重要的侦查行为。其中秘密拍照(以下简称秘拍)手段在获取犯罪线索、固定犯罪证据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秘拍的使用在无形中侵害了公民某些基本权利而备受争议,因此,如何合理合法运用秘密拍照手段,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中寻求一个客观的平衡点,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秘密侦查的含义(一)秘密拍照的定义秘密拍照属于秘密侦查中的一种侦查手段,19世纪发明的照相技术被警察机关用做收集证据的手段。拍照,即是拍摄、照相,本文中提到的“秘密拍照”,狭义的特指照相,不包括摄像(录像)。即在侦查中,通过一定的照相器材,在犯罪嫌疑人等相关人员不知晓的情况下,侦查机关采取监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获得相关的照片等证据,本词条并不包括摄像(录像)的连续性行为。(二)秘密拍照的特征及其存在的问题秘密拍照经常使用的器材除了普通相机以外,数码相机也在秘拍中经常使用,其他一些辅助的监控设备也是秘密拍照过程所必需的,无声拍照等技术也早已广泛投入使用。随着科技的发展,拍照器材趋向于向更小巧、更隐秘,伪装性和科技性更强。由此可见秘密拍照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秘密性这是它的首要特点。为了保证侦查的效率和成功,秘密拍照最重要的特征是必须秘密进行,一般是在犯罪嫌疑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因此侦查机关采取这一技术侦查措施,无须征求拍照对象的同意便可进行。但是秘密拍照在使用时可能主要涉及到侵犯公民的肖像权、住宅权、隐私权等人权问题,而正是由于这种“不知情的秘密性”,往往使得犯罪嫌疑人和相关人员无从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也就不能有效的寻求法律的保护。2.紧迫性秘密拍照的过程不同于秘密录像、监听等手段使用的连续性,限于案情的紧迫性,拍照的时机选择是转瞬即逝的,而且秘密拍照的内容、范围很多时候都是由侦查人员根据案情需要进行临机的衡量和判断。在法律法规等规定中,对秘密拍照等秘密侦查措施并没有作出明确的可操作性规定;在实践中,侦查机关实施秘密拍照的侦查手段具有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因此是否拍照、拍照的哪些内容最终可以成为证据,侦查人员选择拍照的对象是否都是与案情有关,等一系列问题都是有待商榷的。3.广泛性因为照相器材设备的发展,包括红外线照相、紫外线照相技术等一系列科技手段在秘密拍照方面的广泛应用,照相的空间范围也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因此在其他侦控技术不便使用的情况下,秘密拍照具有运用的广泛性。但是,这样无疑在某种程度上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住宅权。二、秘密拍照法制化现状(一)我国有关秘密拍照的立法规定我国关于秘密侦查手段的法律规定,目前仅见于警察法和国家安全法的原则性、宣示性规定。由于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都可归类为秘密采用的技术侦查手段,而目前有两部法律对技术侦查有一个概括式的规定,即1993年颁布的《国家安全法》和1995年颁布的《人民警察法》,秘密拍照作为技术侦查手段之一,在此可算是一种间接规定。而上述法律规定并没有针对秘密拍照进行具体、详细的可行性规定。2010年6月24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终于全文公布。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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