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连锁企业注意了!!!--特许经营中涉及“信息披露”的风险您知道多少?

加盟、连锁企业注意了!!!——特许经营中涉及“信息披露”的风险您知道多少?前言自1987年第一家肯德基实体店进入中国开始,特许经营的商业模式便在中国萌芽生根,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特别是近10年的高速发展,中国的特许经营体系构建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根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的调查统计,截止到2011年底,我国特许经营体系已超过5000个,加盟店总数100万以上,覆盖的行业业态超过70个,特许经营企业直接创造的就业岗位超过1000万个。特许经营的商业模式俨然已经成为国内市场经营主体实现快速扩张,开辟商业版图最受追捧的利器。但是,由于目前我国调整特许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体系尚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而对于已有的特许经营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同时由于市场形态的粗放式发展、特许经营法律服务市场不成熟,缺乏有效指导等客观因素,致使我国前期特许经营的发展存在较多不规范的情况,导致众多类型的特许经营法律纠纷在市场经营中频频出现,并呈逐年上升趋势。笔者通过对近年来发生在全国范围内众多特许经营纠纷案件的分析,结合日常接受咨询的特许经营企业反映出的普遍问题,择选部分对于“特许人”而言较为突出的“认识误区”,陆续进行探讨。今天,我们先谈谈作为“特许人”在日常特许经营活动中最容易忽视,但却是特许经营活动对于风险防控极为重要的“特许经营信息披露”问题。一、部分“特许人”就“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现状就目前特许经营活动的实践来看,除“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过程中向“被特许人”动态披露相关重要变更信息的情形外,从广义上理解,涉及“信息披露”义务履行较为重要的两个节点分别为特许经营备案公示阶段以及“特许人”在与“被特许人”签订正式特许经营合同之前。对于“备案公示”阶段,如上文所述,截止2011年底,我国特许经营体系已超过5000个,但笔者通过商务部特许经营管理系统查询,截止目前,成功备案的企业共计2699家,即使以截止2011年底全国特许经营体系的最低数量计算,通过备案进行信息披露的企业也才占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50%左右。而且即使是进行了备案的企业,公众(包括“被特许人”)能够通过备案管理系统直接获知的信息也仅仅是特许人基本信息、特许人授权内容、境内加盟店等基本情况信息,这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中要求“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披露的共计十二大项涉及数十个小项的信息量显然是不匹配的。简言之,即使将“特许人”通过备案后由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公示的信息也视为广义上“特许人”向“被特许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其中一个环节,此类“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无论是从实际履行主体的数量,还是履行的质量上都是远远不够的。对于签订正式特许经营合同之前的阶段,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该条款系《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要求“特许人”向“被特许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核心条款。而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具体规定,信息披露的范围共涉及十二大项数十个小项。如果“特许人”在实际特许经营活动中能够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那么对于规范“特许人”的特许经营活动,防控“被特许人”加入相关特许经营体系的风险是能够发挥相应作用的。但是,现实的情况是,由于部分“被特许人”急于寻求好项目,对于加入相关特许体系的心态显得过于迫切,导致自身在项目洽谈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而不太敢过于在“信息披露”问题上与“特许人”纠缠。对于“特许人”而言,一方面由于“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并不完善,一方面忙于快速扩张抢占市场而无暇顾及“信息披露”,最终致使大部分“特许人”(特别是尚处于市场拓展阶段的“特许人”)并不重视“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甚至完全忽略其背后隐藏的法律风险,为自身后期特许经营体系的长期稳定发展埋下了巨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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