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工伤

怎样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工伤?时间:2013/4/8整理:近日,东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创新工作方式,通过举行工伤争议案件听证,成功处理了一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工伤争议案件。【案情简介】李某系某公司分公司的汽车销售员,该公司未给李某缴纳工伤保险。2011年11月24日17:00时许,李某整理完当天的销售材料后,从公司下班步行返回自己租住的出租房。17:20时许,李某在回家途中遭受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经医院诊断为左腓骨下段骨折、骨盆多发骨折、腹部闭合性损伤、双侧胸腔积液、头皮裂伤、软组织损伤、左内踝骨折。2012年10月29日,李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起了工伤认定申请,提交了“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租房合同”以及“看到她当天上班的现场证人的证人证言”等证据。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向用人单位出具并送达了《限期举证通知书》。用人单位辩称:事故当天,李某请假并未上班,所以李某遭受的交通事故不是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不应认定为工伤。公司一并提交了“2011年和2012年的分公司考勤表”等证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赴现场进行了调查,对相关证人进行了询问。经调查查明,该公司分公司只有职工3人,分公司经理宋某、当事人李某和第三人孙某,三人都是汽车销售员。宋某负责分公司的考勤和管理,考勤表没有李某和孙某的签字确认,只有宋某的签字。该公司请假制度不规范,请假事先和宋某说一下就可以,每月规定可以休假2天。宋某代表用人单位作证称,事发前一天,李某已通过电话向其请假,事发当天,李某并未上班。而宋某负责的考勤表也显示,李某当天休假。本案中,李某遭遇交通事故当天是否上班成了争议焦点。作为关键证人,事发后第三人孙某拒绝作证。而劳资双方意见分歧,证据冲突,证据真实性无法判断,事实一时无法查明,导致认定结论难以作出。针对这一情况,办案人员经过认真讨论,决定启动工伤争议案件听证程序,联合市政府法制部门和本部门的政策法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劳动监察、社保经办机构等人员组成听证团,进行了公开听证会。通过听证会,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证人进行了当庭质证和进一步调查,制作听证笔录。后经听证员评议一致认为,该分公司考勤表存在重大造假嫌疑,且无被考勤人的签字确认,证明力不足。综合分析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证明力达不到优势证据证明标准,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决定该案件予以认定为工伤。【案例分析】本案中,受伤害职工李某拄着拐杖往返于其住所地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数次,义愤填膺,情绪激动,坚称自己事发当天正常上班;用人单位一方也是据理力争,义正词严,辩称受伤职工当日请假。而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亦是加大了调查力度,穷极现有的一切调查手段,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对双方提供的证人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对双方未提供的相关知情人也在双方当事人的见证下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视频资料。但事过境迁,关键证人拒绝作证,除去用人单位提供考勤表这一书证之外,双方仅仅提供了证人且证言争议较大,事实无法查清,证据真假难辨。为从程序上保障双方的切身利益,从根本上止纷息争,我们创新工作机制,创建工伤案件听证制度。该听证制度是东营人社部门在长期办理工伤案件中探索形成的,其核心就是针对重大争议案件,将开庭审理和行政听证相结合,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通过质证和辩论,进一步采信证据,查明事实,在集体评议的基础上,做出更加科学民主、令人信服的工伤认定结论。事实证明,这一制度得到了工伤认定双方当事人的高度认可,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工作举措,较好地实现了个案处理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工作启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存在较大争议,人社部门穷尽调查手段仍难以查清案件事实时,如何做出认定?笔者认为,结合工作实际,应从以下方面进行有益探索:一要加强协调配合,整合现有办案资源。工伤案件数量多、差异大、程序性强、调查难度大。尤其是一些个人申请的工伤案件,双方争议较大,而一般事发已经很长时间了,时过境迁,对证人的询问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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