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技术侦查措施在中国的合理适用

论技术侦查措施在中国的合理适用摘要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已久的、神秘的技术侦查措施规定到了侦查措施这一章,大大提升了其在立法上的法律位阶,有效的解决了多年以来一直存在的司法困境,在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精神的同时,也表现出了立法者在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方面的立法倾向,使得人权的观念在我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与此同时,这项制度还增强了公民自我保护、自我防御的司法机制,不得不说是中国法治的一大进步,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刑事诉讼法》只用了五个条文规定技术侦查措施,显得非常的笼统和抽象。新刑事诉讼法的技术侦查措施在适用的主体、适用的范围、适用的条件、适用的监督和审批等程序方面都缺乏明确、细致的规定,使得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合法却不合理的情况,从而也导致了公民权利有随时被侵犯的可能,不利于法治化进程和人权的保护。笔者试着从技术侦查措施的概述、特点给读者大概介绍技术侦查措施的基本情况,在接着论述其在我的规定中的不合理性、不合理发生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法从希望能为完善技术侦查措施略尽绵薄之力。关键字:技术侦查措施、合法性、合理性一、技术侦查措施概述(一)技术侦查措施的概念技术侦查措施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的通过,使得这一神秘的措施从幕后走到了前台,成为了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的热点问题,从而引发了新一轮的研究潮流。在理论界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界定一直存在着广义和狭义两种说法,广义的技术侦查措施是指所有利用现代化科学知识、方法和技术的各种侦查手段的总称,它主要包括:测谎检查、痕迹检验、声纹鉴定、指纹识别、通信检查、秘密搜取、秘密拍摄等。狭义的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案件中,依据法律赋予的特殊侦查权力,运用各种专门的方法或技术装备进行的秘密侦查行为。狭义的技术侦查措施实际上是以是否公开实施侦查措施手段为标准的,需要秘密实施的,才被看做技术侦查措施,如通信检查、邮件检查、谈话窃听、化装侦查等。1其实技术侦查措施在2012新《刑事诉讼法》出台之前,有一些其他的名称,如:秘密侦查措施、技术侦察措施等。例如我国的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2我国的人民警察法也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3在这两个法律文件中用得“技术侦察措施”其实就是技术侦查措施。(二)技术侦查措施的特点只有了解了一项措施的特点才能找出它的不足,从而更好地去完善这项措施,才能使其朝着对我们有利的方向去发展。下面简单的列举下我国技术侦查措施的特点,以便下文更好的找出它的不足和探求技术侦查措施的合理性适用。我国的技术侦查措施与一般的侦查措施相比主要有以下这些特点:1、适用上的隐秘性。与一般的侦查措施不同,技术侦查措施往往秘密进行,即在适用对象1参照洪浩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参照《国家安全法》第十条。3参照《人民警察法》第十六条。不知情或不告知的情况下进行,不需要见证人在场。2、侵权的可能性较大。虽然所有的侦查措施都可能发生侵权现象,但是技术侦查措施的侵权性更大,因为技术侦查措施是特定国家专门机关的单方行为,不以相对人的意思为要件,行为的作出和实施都比较隐秘,处于缺乏监督、见证的状况。我国许多侦查措施的适用主体和适用范围相对模糊,适用对象相对不确定,方式上也没有严格的限制,因此技术侦查措施适用不当,很容易造成侵权的后果。3、适用对象的相对确定性,一般的侦查行为的适用对象具有普遍性,即可以适用于所有的犯罪嫌疑人,但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特定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例如:在我国公安机关的技术侦查措施仅仅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措施也仅适用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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