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立法主体改革创新探究论文

预算法立法主体改革创新探究论文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化,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在强化我国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预算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之后,已日益显露出一些弊端,亟需进一步改革。笔者仅就预算法律制度改革中的立法主体问题谈谈自己的认识。关键词:预算法立法主体一、预算法改革的必要性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一定期间的财政或财务收支计划,是国民经济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管理社会经济事务,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1994年3月22日八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是我国财政管理的一部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有力地促进了各级人大对财政预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各级政府、财税部门和各单位依法加强财政预算管理,促进了财政职能转变及我国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建立,对于强化我国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预算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论文百事通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预算法》已日益显露出一些弊端,同时也出现了新的法律空白。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预算法》的权威性,作为我国民主政治重要组成部分的预算制度需要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从而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由此可见,预算制度改革是依法治国、建设法制现代化的需要。因此,在《预算法》及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颁布施行以来,广大的专业学者和相关工作人员都积极呼吁现行预算法律制度的改革,在新中国第一部《预算法》实施10周年纪念日上,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对外发布了《预算法》修订工作正式启动的消息。要对我国现行的预算法律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改革并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不仅需要深入实际的科学调查专业系统的理论论证分析,而且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法律制度改造,保证此次改革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本文中笔者仅就预算法律制度改革中立法主体的确定谈谈自己的看法。二、我国现行《预算法》的立法主体法定立法主《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职能制定法律。也就是说,《预算法》作为财政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制度,应当以法律的形式存在并发挥相应的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因此,《预算法》的法定立法主体应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际立法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和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定放行法规和决议。由此可见,我国《预算法》实际规定是,预算草案由行政部门编制,由人大审批,但对人大是否享有预算草案的修正权,以及政府是否享有对预算审批的制衡权则语焉不详从预算管理的实践来看,人大实际上只能就预算草案的同意与否行使审批权,不能对预算草案实行科目流用。政府对人大审批通过的预算也必须执行,即使预算被否决或久拖不决也缺乏相应的制衡机制。换而言之,《预算法》的内容实际上是由行政部门制定的,人大所享有得胜批表决通过权并不能真正实际到法律的内容,因此笔者认为,我国《预算法》的实际立法主体并非国家立法机关,而是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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