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中国民法典理念

也论中国民法典的理念——站在边缘的了望与畅想刘黎明我们已经看到,有关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大讨论,终于出现了争议,出现了“现实主义”、“理想主义”、“浪漫主义”的不同思路。此后不多久,厦门大学的徐国栋教授编辑出版了《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世界民法典编纂史上的第四大论战》。接着我们开始畅想,并且高兴地感悟到一个体育评论员的说法是有道理的,他说,一场伟大的比赛必须要有伟大的对手,尽管最终会有一方获胜,另一方失利,但是在终极目标上看,是体育胜利了,是奥林匹克精神胜利了。如果中国的民法典是在伟大的学者之间所进行的伟大的争论之中诞生的,那么中国的民法典也必将是伟大的。也许会有学者在论战中被击败,但是最终的胜利者是中国民法典、中国法律、中国法学!徐国栋教授为了说明自己的观念或设计——新人文主义的和绿色的民法典的构造,从而树立了一个对立的观念:物文主义(徐教授说这是他杜撰的一个语词)。可以断定,物文主义是物质主义的一个表现---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形式。从表面上看,人文主义的对立面的确就是物文主义。因为所谓的“神文主义”已经被击溃了,尤其是尼采经过冷静思考之后宣布:“上帝死了!”我们确信,在张扬人文主义的过程中,在二元对应的思维模式下,树立一个物文主义的靶子是必要的,但是却需要有正确的定位。但是,可惜的是,被指责为物文主义产物的梁慧星教授的民法典构思,并非物文主义,或者说梁教授并非是一个物文主义论者。“呵呵!无人承认自己是物文主义,这就是人文主义的胜利。”于是徐教授如是说:“经诸论战参加者分析,我才惊讶地发现,现在我进行的论争不是主义之争,而是人文主义内部的派别之争。和为贵,……”(《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序言”)。从起初的民法学界小范围内(少数几个学者之间)开始进行的论争,现在已经逐渐广泛波及到整个民商法学界,并逐渐引起整个法学界的关注。好戏已经开锣,按照中国最古老的戏剧表演体系——傩剧的演绎方式,那么就意味着没有消极的观众或旁观者,凡有兴趣者均可加入之。其中只有中心角色与边缘角色的差别。甚至,角色的差异也会在剧情的发展过程中被淡化。但是,民法典编纂论争非纯粹戏剧,它不接纳任意演绎者的任性,它要求规范的学术推敲和论证。在已有的论争中,我们已经感受到了博大、深邃、严谨以及灵性。因此,我担心我的边缘化角色与边缘化的观点(台词)不受欢迎。然而,我发现在论争的中心角色之间,在较短的时间之内已经产生了最可怕的同化或趋同化。同化就是已经达成了共识。如果真的像---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徐教授所讲的那样,只是“人文主义内部的派别之争”,那么,难道说号称“世界民法典编纂史上的第四大论战”,就如此迅速地草草地偃旗息鼓了?!或者说,人文主义已经在中国民法学界胜利了?!可以观察到,这个同化的标志:一切民法(典)都是人文主义的。我们是否可以将该判断置换为这样的表述:所有的民法规范都是人文主义的。这个判断似乎说的是“应该”,而现实中却不尽然。一、立法中有没有物文主义?例一:《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让我们尝试着进行解释:1、加害人侵害国家的财产,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加害人侵害集体的财产,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加害人侵害他人的财产应当承担民事责任;4、加害人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样一个令人厌烦的顺次排列可以让我们迅速看到,法律优先保护什么。不比较不知道。《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则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者,对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义务。”《德国民法典》的这一规定,“显然”与我国《民法通则》中的规定相异。然而,从技术的层面上看,我国的规定与德国的规定没有什么差别。我们甚至可以指责德国忽略了国家和集体,谴责这个拥有整体主义(日耳---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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