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安监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解决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郑州市安监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解决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行政诉讼(一)生产安全事故处罚争议。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0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订)。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二)职业病危害防治争议。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四十九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第五十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二、行政复议(一)对安全监管部门行政行为不服。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4号)。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安全监管部门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行政处罚决定;2.行政强制措施;3.行政许可的变更、中止、撤销、撤回等决定;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安全监管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安全监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5.认为安全监管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6.认为安全监管部门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去权益的。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安全监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一并提出审查申请。第七条:安全监管部门作出的下列行政行为,不属于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范围:1.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和信访答复行为;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4.公告信息发布;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第八条: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已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且同级人民政府已经受理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三、行政许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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