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劳动争议常见问题的法律解析

经济补偿劳动争议常见问题的法律解析经济补偿,即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在法定条件下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偿费用,是国家分配给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其立法本意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一种社会责任,即由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在失业阶段维持基本生活,不至于生活水平急剧下降,同时维护社会稳定,形成社会互助的良好氛围。经济补偿案件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占有着相当大的比例,在实践中在处理经济补偿案件中亦有着诸多疑难问题,笔者现根据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和自己在处理经济补偿案件中的实务经验,对在实践中涉及到经济补偿的一些问题加以解析,以希对读者有所裨益。问题一、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案件中,合同到期不续签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前提下,劳动合同续签不成有两种可能,一种是用人单位愿意与劳动者续签,但是劳动者不愿意;一种是劳动者愿意续签,但用人单位不同意。但在实践中,在就此发生争议时,往往各执一词,用人单位认为是劳动者不愿意续签,而劳动者又认为是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应当如何分配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对此,在实践中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劳动者,也即劳动者应当举证用人单位不与其续签,或者用人单位虽然愿意与其续签,但是续约的条件低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应当将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也即用人单位应当举证用人单位已向劳动者发出续签请求,而且续约条件维持原劳动合同条件或者在原劳动合同条件上进行了提高。对于上述两种观点,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根据《劳动合同法》之立法精神,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也即单位可以举证单位愿意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条件而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的情形。问题二、续签劳动合同时,个人不同意用人单位延长劳动合同而未续签成功,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续签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原劳动合同期限,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在用人单位愿意续签而个人不愿意续签的情形下,什么样的条件才算维持和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便成为了认定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关键。“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一般理解为维持或者提高劳动报酬、维持或者提高职务,在实践中,存在着很多这样的情况,比如原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续签劳动合同时,单位提出续签五年,而劳动者只同意续签三年,劳动者认为,劳动合同期限延长了,限制了自己的自由,因此不同意续签。再比如,原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续签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提出续签一年,而劳动者坚持按照原先的三年的劳动合同期限签订。对此,有观点认为,长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利于劳动者的职业稳定,因此,劳动合同期限长于原劳动合同期限系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提高,劳动合同期限短于原劳动合同期限系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下降,基于上述理由,续约期限长于原劳动合同期限,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续约期限短于原劳动合同期限,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亦有观点认为,短期限的劳动合同更有利于劳动者的自由流动,因此,劳动合同期限长于原劳动合同期限系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降低、劳动合同条件低于原劳动合同期限系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提高,基于上述理由,续约期限短于原劳动合同期限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而续约期限长于原劳动合同期限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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