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系统通知及说明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系统行政处罚执法文书示范格式及使用说明》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系统行政处罚执法文书,现将我厅制定的《浙江省建设系统行政处罚执法文书示范格式及使用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附件:《浙江省建设系统行政处罚执法文书示范格式及使用说明》二OO八年一月三十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浙江省建设系统行政处罚执法文书示范格式及使用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部《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第66号令)以及我省建设系统行政处罚执法实际,我们在调研并征求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拟制了这套《浙江省建设系统行政处罚执法文书示范格式》,包括32个文书的示范格式。这些文书适用于本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有关执法组织)。为进一步统一认识、规范执法,正确地使用各类行政处罚执法文书,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说明:一、关于行政执法处罚主体和被处罚人认定(一)行政执法处罚主体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并具有法定职权;2.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3.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处罚权,并能独立承担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行政执法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建设系统的行政执法权除法律、法规特别授权以外,都必须由各级建设行政机关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建设系统其他---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事业单位、受委托从事执法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作出有关相对人权利和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被处罚人的认定行政处罚中的被处罚人,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认定:1.公民应当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2.法人应当是已依法登记或取得法定资格的;3.其他组织应当是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4.未经依法登记的,以其对外所使用的名称为被处罚人。行政处罚文书中,凡被处罚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附有证明其主体资格的材料,使用全称,且前后一致。二、关于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建设执法活动的机构,应当在委托手续办妥后,以委托机关名义在委托范围内从事执法活动;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执法活动。执法人员必须按规定持《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上岗。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获取《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必须经省建设厅统一组织的建设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和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的综合类法律知识考试合格后,由省政府法制办统一核发。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ZIW于建设行政处罚的范围;设部制发的《城建监察证》和《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在本省城市建设和城乡规划管理领域适用。三、关于立案(一)能够现场处罚的案件不予立案。发现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1.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2.有客观存在的违法事实;4.属于本部门管辖。(二)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示,批准立案的应当确定2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为案件的调查人员。案件承办人及各级领导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三)不属于建设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填写《XX审批表》,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即时填写《案件移送单》,并将案件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处理。四、关于调查取证(-)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必须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和取证。案件的调查取证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执法证的人员参加,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未取得建设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行政处罚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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