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版)实行过限之构成及其判定标准[共5页]

内容摘要:关键词:实行过限/构成要件/判定标准/犯意超出/实质改变内容提要:在实行过限状态下,存在两个犯罪行为:基本行为和过限行为。基本行为的构成要件为:共犯关系、实行行为、实行故意;过限行为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主体的同一性、时空场域的密接性、主观犯意的超出性。实行过限的判定标准应当有不同的等级层次。在立法领域,应当坚持超出共同故意说,此为一般判定标准;在司法领域,应当坚持实质改变说,此为具体判定标准。关键词:实行过限/构成要件/判定标准/犯意超出/实质改变实行过限,是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实行犯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一种犯罪形态①。我国现行刑法并未规定实行过限,理论界也鲜有论及,但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却迫切需要解决②,因而有必要予以研讨。一、实行过限之本质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是质和量的统一体。体现事物的质和量的对立统一的是“度”。度是一事物保持自己的质和量的稳定性的数量界限。在这一界限内,量的增减不会改变事物的质;超出这一界限,量的积累就会发生质变,破坏原来的度而建立新的度,一事物就转化为他事物。[1]217-226实行过限,是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故意这一限度之外的行为,具有一种新质,因而它不再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而是一种独特的单独犯罪形态。在数人共同谋议犯罪的情况下,如果各行为人都按照事先谋议的内容不折不扣、不偏不倚地实施犯罪,则将在共同谋议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一般而言,只要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没有超出共同谋议内容的范围,则无论其行为手段、犯罪情节如何变化,均是在同一限度内的量变,并不能引起质变。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超出共同谋议内容的范围,故意地实施了另一种犯罪或者故意地实施性质、手段、对象等与谋议内容不同的犯罪或者过失地导致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则其行为已发生质变,具有了一种新的“度”。此即所谓的“实行过限”。实行过限是单独犯罪的一种,但又有别于纯粹的单独犯罪形态,而有着特殊的行为特征。这种特殊性集中表现在行为的依附性上,即实行过限必须依附于共同犯罪才能成立,共同犯罪是实行过限的存在前提。在纯粹的单独犯罪形态下,对行为人行为的评价是以其实际实施的行为为评判对象的,根本无需考虑行为人意图实施但未实施的行为。例如行为人最初精心筹划意图实施a罪,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变化,实际实施的是b罪,则对行为人行为的评价,应以b罪为准,而无需考虑a罪。又如行为人实施c罪后,又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d罪。在这种情况下,对c、d两罪应当分别独立评价,彼此并不互相倚赖、参照(二者构成牵连关系、吸收关系或连续关系除外)。但对实行过限的评价,却完全不同,必须参照共同谋议的犯罪行为,以共同谋议内容作为评价基准。亦即必须将行为人实际实施的行为与共同谋议的犯罪行为进行比较,判断二者之间是否具有一致性,从而得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过限及其责任归属的正确结论。如果不借助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则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过限的认定就失去判断的基准,对其评价也就失去应有的意义。实行过限虽然依附于共同犯罪,但并不属于共同犯罪形态,而是一种非共同犯罪形态,具有不同于共同犯罪的独立性特征。实行过限行为的独立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构成事实的独立性。在实行过限的状态下,实行犯实施的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与各共犯共同谋议的犯罪在构成事实上具有差异性,二者在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情节等方面不尽相同;另一方面是承担责任的独立性。对实行犯所实施的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行为,不适用整体责任原则,而是实行严格的罪责自负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由过限行为的实施者本人对此负责,其他共犯对此不负责任。---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实行过限与共犯错误有着紧密的关系③,但二者着眼点是不同的。错误论主要解决行为人关于行为事实与法律规范的错误认识对刑事责任的影响问题,实行过限则主要解决实行犯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错误,无非是指行为人对行为性质的理解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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