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关于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前追究刑事责任机制的实施意见

XX市关于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前追究刑事责任机制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前刑事责任追究,依法严惩安全生产领域涉嫌犯罪的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本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建立事故发牛前追究刑事责任机制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推进和监察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安全生产领域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非法违法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由此引发的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建立事故发牛前追究刑事责任机制,是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坚持“安全发展、以人为本”理念和“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方针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的具体措施,是推进安全生产执法联动、管理联抓、问题联治、信息联通的实际举措。我们要充分认识建立事故发生前追究刑事责任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通过依法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前刑事责任追究,严厉打击安全生---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产领域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维护生命的价值和尊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二、大力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1、建立公安机关与安监部门工作联络机制。安监、公安分别指定专人联络员,负责安全牛产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同时完善联络机制,畅通合作渠道,及时移送信息,整合执法资源,增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刚性,形成及时、快捷、高效制止和打击安全生产领域涉嫌犯罪活动的工作机制。2、构建重大案件会商机制。对案情比较复杂、牵涉范围较广、涉及对象较多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案件,公安、安监要及时进行专案会商,必要时可邀请法院、检察院派员参加。每年由安监局牵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公安、法院、检察院以及相关镇街部门派员参加,研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作机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部署重大联合执法行动。3、落实案件联合查处机制。公安、安监查处安全生产领域涉嫌犯罪案件时,要积极合作、互相支持。公安局要对重大、复杂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案件予以查处,安监局要提供技术支持和必要保障。4、健全案件移送机制。公安、安监要及时制订常规性案件移送所需的证据目录清单,对安全生产领域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及时受理。安监局对移送的案件要做到主要犯罪事实清楚、核心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案卷材料齐全。公安局对安监局移送的案件要及时审查、及时受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公安局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未构成犯罪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安监局作出行政处罚。5、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和安监局要开展经常性的信息交流、情况通报和重大问题研究,互相沟通重要工作情况。安监局应当主动、及时与公安局联系,定期和不定期向公安局提供有关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情报信息。三、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领域事故发生前追究刑事责任的刑罚适用1、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涉罪有关问题。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黑火药、烟火药,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构成牛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牛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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